量刑情節是指一種主客觀事實情況,是人民法院在對犯罪分子量刑時需要考慮的從而據此來決定對罪犯處罰的輕重或者免除處罰。量刑情節具有以下特征: (1)量刑情節是一種客觀的事實情況,與 刑法 中對某罪的規定無關。 (2)量刑情節影響著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 (3)量刑情節是在對犯罪人裁量決定 刑罰 時需要考慮的事實情況。 量刑情節分為法定情節與酌定情節。 法定情節,是指法律明文規定在量刑時必須予以考慮的情節。我國《刑法》共規定了以下四種法定情節: (1)從重處罰情節; (2)從輕處罰情節; (3)減輕處罰情節; (4)免除處罰情節。 酌定情節,又稱裁判情節,是指刑法沒有明文規定,根據立法精神從審判實踐經驗中總結出來的,反映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程度,在量刑時酌情適用的情節。酌定情節主要有以下幾種: (1)犯罪動機; (2)犯罪手段; (3)犯罪的時間、地點等當時的環境和條件; (4)犯罪侵害的對象; (5)犯罪所造成的損害結果; (6)犯罪人的個人情況和一貫表現; (7)犯罪人犯罪后的態度。
法律客觀:《刑法》第六十一條,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法律分析:量刑情節,是指由刑事法律規定或認可的定罪事實以外的,體現犯罪行為社會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大小,據以決定對犯罪人是否處刑以及處刑輕重所應當或可以考慮的各種事實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一條 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我國法定的量刑情節有: 累犯 、 主犯 、 從犯 、脅從犯、教唆犯等法律都規定了量刑情節。 1、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2、其他主犯,按照其參與的或者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3、對于累犯,應從重處罰。 4、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 共同犯罪 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二十八條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第二十九條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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