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羈押期限最長為三十七天,具體多少天要看具體的案情決定。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拘留的時間如下:1、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2、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3、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后,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出處理:一是對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準逮捕手續;二是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而辦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手續,直接向院移送起訴;三是在拘留期限內未能查明犯罪事實的,辦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手續,繼續偵查;四是具有刑事訴訟法第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撤銷案件。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拘留一般在3日以內。刑事拘留是根據《刑事訴訟法》做出的強制措施,最長不得超過37天,在看守所中執行。有些治安案件會轉化為刑事案件,所以究竟會羈押多久,要根據實際情況加以分析。
法律客觀:對于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和執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別規定的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時間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的總和。這個期限=呈請逮捕期限+審查逮捕期限7日。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0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刑事拘留最長是三十七天,拘留之后就是逮捕,發生嚴重的事情一般就會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根據公安部《規定》第110條規定,流竄作案,是指跨市、縣范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案,是指3次以上作案;結伙作案,是指2人以上共同作案。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認為拘留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要求解除拘留。經審查情況屬實的,應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拘留。經審查未超過法定期限的,應當書面答復申請人。刑事拘留與行政拘留的區別1、行政拘留是行政處罰措施,刑事拘留是對可能刑事犯罪的人的監控措施,行政拘留最多30天,刑事拘留不一定要看案件的性質和偵破情況,最長可達7個月以上2.一般違反治安管理條例或一些民法行政法上的規定會行政拘留,但如果行為涉嫌刑事犯罪會轉為刑事拘留3、行政拘留處罰期滿就會放人,刑事拘留如果偵察沒有犯罪行為或者取保候審、或者改成其他監外執行的強制措施就會放人。刑事拘留最長時間不得超過37日,情節嚴重的會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沒收財產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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