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 緩期二年執行是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后效。這是我國獨創的一種法律制度。 死緩 是 死刑緩期執行 制度的簡稱,是我國特有的 刑罰 執行制度。一般認為死緩不是獨立刑罰,只是死刑的執行方式,它對于縮小 死刑立即執行 的適用范圍,促使罪犯改過自新具有重要意義。 《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七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 一審 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 二審 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
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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