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延期30天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觀:
意味著涉嫌了刑事犯罪,公安為了便于偵查,就進行刑事拘留。一般刑拘是三天,不過可以延長到7天,如果情節嚴重或者結伙、流竄作案的,最長可以刑拘30天。刑拘期滿后可以提請檢察院逮捕,檢察院在7天內做出是否批捕的決定。如果批準逮捕的,那就繼續關在看守所里,直至法院做出判決。然后按照判決情況進行處理。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延長傳喚至24小時批準有哪些規定?
新《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對案情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將拘傳延長到24小時,有利于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之間的銜接與協調。因為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人民警察法》的相關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尚且可以詢問查證或留置盤查長達24小時至48小時,對于犯罪嫌疑人限定12小時傳訊顯然不合理。 拘留是指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強制犯罪嫌疑人到案,并短時期予以羈押,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3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而新《刑事訴訟法》第16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 對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臨時性羈押期限的設置,既需滿足訊問需要,也不能設定過長以至于過度限制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實踐辦案中,對于嫌疑重大的到案人員,應在臨時性羈押期限屆滿之前收集呈報刑事拘留必需的證據,這些證據主要是書面的言詞證據,即使是物證、書證,也應以書面形式記載,這會耗費較長的時間。由于取證期限與到案期限發生重合,因此,到案期限的設計不能不考慮這一現實因素。根據嫌疑程度及其變化情況設置到案期限,既能夠滿足刑拘證明要求,也不會對普通犯罪嫌疑人,尤其是經審查確定無罪的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工作構成嚴重影響。此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延長傳喚、拘傳的期限,既體現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精神,反映了訴訟文明和進步,又滿足了辦案需要。 新《刑事訴訟法》延長了傳喚、拘傳的期限,在職務犯罪偵查中,需要注意以下幾點。一是在一般情況下,傳喚、拘傳的持續時間仍然為12小時,只有案情特別重大、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才可以延長到24小時,延長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必須辦理延長手續。二是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雖然《刑事訴訟法》未規定兩次傳喚或拘傳的時間間隔,但是應當避免兩次傳喚或拘傳時間間隔過短,造成實質上連續拘禁犯罪嫌疑人情形的發生。三是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延長傳喚、拘傳的期限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辦案的需要,有利于打擊和控制犯罪訴訟職能的實現,法律同時規定要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防止疲勞訊問,體現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價值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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