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流程
1、當地的人民檢察院或者是公安機關開始接待訴訟人開始訴訟過程。
2、受理該案件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此次案件進行資料收集、發掘其他線索。
3、受理該案件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其收集到的線索進行審查。
4、找出可以使用的線索并且判斷收集到的資料是否真實可靠。
5、受理該案件的公安機關或者是人民檢察院根據所收集的資料決定案件是否被受理,能否立案。
公安機關受理報案后,經審查,凡符合立案條件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批準,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一)對立案材料的接受
對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人員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4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不論是否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都應當接受。然后按照管轄的規定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對口頭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應當仔細地詢問和訊問,并將內容寫成筆錄,經宣讀或者交本人閱讀后,若有意見,應當允許更正,若認為無誤后,讓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二)對立案材料的審查
對立案材料的審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已經接受的材料進行核對、調查的活動。其任務是正確認定有無犯罪事實的發生,應否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為正確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打下基礎。
為了做好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工作,一般采取下列步驟和方法:事實審查和證據或證據線索審查。
(三)對立案材料的處理
公安司法機關對立案材料進行審查和必要的調查后,應分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1、決定立案并辦理相應的法律手續
2、決定不立案并辦理相應的法律手續
對于決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員制作《不立案通知書》,有關負責人同意后,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并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主管機關應當認真復議,并將復議結果通知報案,控告,舉報的單位或者個人。
自訴案件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15日以內作出不立案決定,書面通知自訴人并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對于那些雖然不具備立案條件,但是,需要其他部門給予一定處分的,應當將報案、控告或舉報材料移送主管部門處理,并通知控告人。
我被刑事立案了為啥不拘留?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立案程序,是立案階段各種訴訟活動的程式、次序和形式。立案程序主要包括對立案材料的接受、對材料的審查和審查后的處理。
(1)對立案材料的接受: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2)對立案材料的審查:不論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接受的控告、舉報、報案、自首材料還自己發現的案件材料,都應當進行審查。
(3)對立案材料的處理:公檢法機關對案件材料審查后,應當依法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決定,并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其他相應的處理。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決定不服的,控告人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請求人民檢察院行使立案監督權。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不立案決定不服的,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于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的第2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并書面通知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刑事案公安辦案程序是怎樣的
法律主觀: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66-169條,第187條的規定,刑事案件公安辦案程序: 1、立案。 公安機關對于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制作筆錄及《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予以立案。 2、偵查。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 3、拘留。 拘留時應出示拘留證。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后3日內提請批準逮捕,檢察院在收到提請批準逮捕書后7日內作出審查批捕決定。 4、逮捕。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逮捕。逮捕時應出示逮捕證。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
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
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后六個月以內宣判。
立案后的流程怎么走
刑事立案后的流程如下:
1、偵查。偵查機關立案以后,開始進行偵查;
2、審查起訴。檢察院接到偵查機關移送的案件以后,案件進入到審查起訴階段;
3、審判階段。法院在收到并審查檢察院移送起訴的案件后,除涉及國家秘密或個人隱私的案件,一般應公開開庭審理。
4、執行。執行機關對已經生效的判決進行執行。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一、檢察院可立案的案件
人民檢察院管轄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
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為: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三、公安機關可立案的刑事案件
除人民檢察院管轄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
四、案件不被立案,被害人可以這么做
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刑事案件基本流程如下:
一、偵查
大多數的刑事案件,都是由公安機關負責偵查,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首先需要審查,經審查發現可能構成犯罪的,應當立案偵查。
公安機關中對刑事案件進行偵查的,主要是刑警隊,立案之后可以傳喚嫌疑人錄口供,對案件進行調查。
之后決定是否對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拘留期一般為三天,到期后需要逮捕的,需要向檢察院申請批準逮捕。
批準逮捕之后,公安機關有兩個月的偵查時間,不考慮特殊情況,一般期滿之后可以申請延長一個月,
二、審查起訴
偵查階段結束之后,案件就進入審查起訴環節,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后,將所有案件證據材料進行提取,固定,裝卷。
然后將案件卷宗移送到檢察院,由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三、審判階段
檢察院經過審查之后,認為嫌疑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就會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將案件卷宗移送法院,同時將起訴書一并提交給法院。
辯護人在案件起訴到法院后,應同時跟承辦法官取得聯系,遞交委托手續,領取起訴書,根據起訴書中的指控罪名,以及案件事實進行有針對性的組織辯護。
一般刑事案件需要五個月左右的時間才能走完整個法律程序。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時。發現犯罪嫌疑人具有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或無法追究,或者認定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輕微,不需要判處刑法或可以免除刑法時,及時地做出不起訴決定,終止訴訟程序,不讓案件再進入審判階段,這樣可以縮短訴訟時間,節約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從而減少訴訟成本,節約有限的司法資源,體現訴訟經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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