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民事證據是否構成犯罪
多年來,當事人偽造證據提起民事訴訟,企圖占有對方的財物,或在民事訴訟中偽造證據否定對方的事實和理由,駁斥對方的訴訟請求的案件時有發生。筆者收集了一些相關的案例: 1.某鋼廠廠長帶著公章至杭州一貿易公司簽訂合同,貿易公司經理陳某乘該廠長短暫離開的間隙,偷拿了鋼廠公章在一空白信紙上蓋了印。事后,陳某用該蓋有公章的信紙偽造了鋼廠向貿易公司借款68萬元的欠條,向法院起訴,要求鋼廠歸還借款?! 。玻憬晨h梁某向呂某購房,預付人民幣11萬元,呂某出具收條一份。此后,呂某既不交房也不退款。后梁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呂某退還房款。訴訟中,呂某向法院提交了利用梁某向其催討房款函的右下角梁某的簽字及空白部分偽造的收條一份,稱已歸還房款。梁某向公安機關報案后,呂某退清了房款?! 。常憬晨h一建筑公司與某房產公司發生工程款糾紛,建筑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該房產公司支付工程款38萬元。訴訟中,房產公司出示建筑公司出具的38萬元工程款收據,辯稱已付清工程款。建筑公司向公安機關控告,稱工程款收據系房產公司經理張某偽造。 對陳某、呂某、張某的行為,有人認為構成詐騙罪(或合同詐騙罪);有人認為是妨礙民事訴訟行為;有人認為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筆者認為,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偽造證據不構成詐騙罪、合同詐騙罪。因為詐騙罪(包括合同詐騙罪,下同)與訴訟欺詐兩者之間有諸多不同。 1.“故意”之形態。詐騙罪的主觀故意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不包括間接故意。詐騙犯罪系目的型犯罪,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為實現其目的,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對方財物上的損害,而希望這一結果發生,其心理態度始終是一種直接故意。而訴訟欺詐必須經過訴訟這一特定階段才能實現其非法企圖。由于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不同,發生訴訟的原因不同,當事人偽造證據的動機也多種多樣,且偽造的證據要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經對方當事人的質證。能否得逞,最后取決于法官的認定?! 。玻陀^方面。詐騙罪的犯罪人使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使對方產生錯覺,信以為真。從而“自愿地”交出財物。而訴訟欺詐的對象不是對方(被害人)而是法院,法院判決對方敗訴,交出財物時,對方也不是自愿的,而是被迫,系懾于法律威嚴之故。本文上述案件中陳某、呂某雖然主觀上存在非法占有財物的目的,并采用了虛構事實的手段,但欺騙的對象是法院,不是對方。從事實上來說,鋼廠是不可能“主動”、“自愿”交出財物的,至于梁某的財物在呂某偽造證據前已被呂某占有。因此,訴訟欺詐人的行為在客觀方面也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有人對此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認為法院完全有可能對訴訟欺詐人的主張予以支持,而被害人在法院判決生效后,盡管不服,內心也不自愿,但他必須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這種情況下,在法定形式上也體現為被害人“主動”、“自愿”地向法院交出財物。且法院在受欺騙的基礎上,充當了行為人實施詐騙行為的“中介”,詐騙行為的對象實質仍是被害人。行為人所實施的詐騙行為,與普通的詐騙犯罪只有形式的不同,沒有實質的區別。筆者認為,訴訟欺詐與詐騙罪在客觀方面的差異是明顯的,上述觀點未免牽強附會,缺乏法律和理論依據,不能成立。 ?。常址傅目腕w。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財產所有權,合同詐騙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市場經濟秩序和財產所有權。訴訟欺詐侵犯的客體是民事訴訟的正常秩序。訴訟欺詐行為主要發生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企圖通過欺詐行為尋求“合法”結果。因已處于“訴訟”這一特定程序階段,當事人偽造證據的行為影響了法庭正常審理案件,干擾了法院正常的民事審判活動。故如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其涉嫌之罪的同類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而我國刑法對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偽造證據的行為沒有規定相應的條款予以追究?! 」P者認為,綜合以上三個方面的分析,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偽造證據欺詐行為確實可能會給被害人造成損失,且嚴重擾亂了民事訴訟的正常秩序,其危害程度絕不亞于詐騙犯罪,但從犯罪構成理論分析并不構成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由于沒有相應條款加以刑事處罰,根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只能按無罪處理?! ?、偽造民事證據行為有三種模式:一是當事人自己毀滅、偽造證據行為,二是指使他人為自己毀滅、偽造證據行為或者阻止他人作證的行為,三是為他人毀滅、偽造證據。根據現行刑法第三百零七條規定,只能對第二、三種模式的行為進行刑事處罰?! 〉谒痉▽嵺`中,民事訴訟當事人故意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時有發生,嚴重干擾了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活動。筆者認為,應完善妨害司法罪規定,將民事訴訟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行為規定為犯罪。理由如下: 1.有利于維護正常的司法秩序。在民事訴訟活動中,民事訴訟當事人偽造、毀滅證據,擾亂了正常的審判秩序,損害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偽造、毀滅證據行為不論是否得逞,對正常的審判活動都產生了不利影響,它混淆了事實,增加了案件審理的難度,浪費了有限的司法資源。一旦這種不法行為得逞,還可能造成冤假錯案,嚴重干擾正常的司法訴訟活動,最終直接影響到國家司法機關的公信力?! ?.有利于維護訴訟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在民事訴訟活動中,一方當事人故意偽造、毀滅證據,是對訴訟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侵犯。一方當事人故意偽造、毀滅證據的行為的目的多是為了獲得非法利益,一方當事人獲得非法利益必然以另一方當事人失去合法利益為代價。對民事訴訟當事人故意毀滅、偽造證據行為予以刑事規制,有利于切實維護訴訟相對方的合法權益。 3.有利于遏制惡意民事訴訟。惡意民事訴訟,是指民事訴訟參加人在沒有正當合法的理由和根據的情況下,采取虛構訴訟主體、法律事實或者隱瞞證據、偽造證據等手段進行民事訴訟活動,意圖通過國家強制力,以達到損害他人權利(益)或占有他人財物的違法行為。進行惡意訴訟的手段之一就是當事人偽造、毀滅證據。惡意民事訴訟不僅妨害了國家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活動,還可能使受訴人民法院作出錯誤的判決,進而侵犯被訴人的人身、財產權益,而現行刑法對惡意民事訴訟的懲處是有限的。對于行為人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而提起民事訴訟尚可以“妨害作證罪”予以懲處,但對于行為人自己偽造證據,則無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規定對偽造、毀滅證據情節嚴重的民事當事人的刑事懲罰措施,有利于遏制當事人通過偽造、毀滅證據手段進行惡意民事訴訟的活動?! ?.有利于民事訴訟法與刑法銜接。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而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薄 】梢?,我國民事訴訟法對當事人偽造、毀滅重要證據的行為規定要追究刑事責任,而我國刑法中卻沒有相應的規定,對民事訴訟當事人偽造、毀滅證據的行為不能進行刑事處罰,民事訴訟法與刑法在規定上就產生了矛盾。對偽造、毀滅證據情節嚴重的行為進行刑事懲罰,有利于充分發揮刑法保障作用,有利于民事訴訟法與刑法銜接。
妨害作證罪怎么認定?
(一)妨害作證罪與偽證罪共犯的界限妨害作證罪可以發生在刑事訴訟活動中,也可以發生在民事訴訟、經濟訴訟或行政訴訟中,范圍較廣。但是如果行為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過程中,采用強迫、威脅、唆使或賄買等方法使證人作偽證,而且證人構成偽證罪的,行為人構成偽證罪的共同犯罪;證人沒有構成偽證罪,行為人如果是辯滬人、訴訟代理人則構成妨害刑事證據罪。如果證人是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則行為人單獨構成偽證罪或妨害刑事證據罪。 (二)妨害作證罪與偽證罪的界限這兩個罪在客觀上都侵犯了國家司法機關正常的司法訴訟活動,都有可能發生在訴訟活動領域,但是兩者仍具有明顯的差別,主要體現在下列幾個方面:1、主體不同。妨害作證罪的主體要件是一般主體;而偽證罪的主體要件僅限于證人、鑒定人、翻譯人、記錄人四種,屬特殊主體2、主觀方面不同。妨害作證罪與偽證罪雖同是直接故意犯罪,但具體罪過內容和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一般是出于為自己或他人謀利的目的;而后者則出于出人人罪的目的。3、客觀方面不同。妨害作證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妨害證人依法作證或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而偽證罪的客觀方面則表現為在刑事訴訟中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作虛假的陳述。4、發生的時間、空間不同。妨害作證罪可以發生在訴訟提起之前,也可以發生在訴訟活動過程中,既可以發生在刑事訴訟活動中,也可以發生往民事、行政訴訟活動中,發案范圍較廣;而偽證罪則只能發生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發案范圍較窄。妨害作證的行為會嚴重影響到司法公正,對于當事人來講也是不公平的,因而我國才會嚴厲的打擊這樣的行為。在妨害作證的行為符合了規定的構成要件內容,同時也達到了立案標準的話,那么就會被認定為妨害作證罪,之后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而要是司法工作人員犯此罪的話,那一般是會從重進行處罰的。
哪些條件會構成辯護人妨害作證罪
法律分析: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與司法機關的正?;顒?,是復雜客體。本罪妨礙司法機關的正?;顒?,是指司法機關的刑事訴訟活動。司法機關的民事訴訟活動、行政訴訟活動不能成為本罪的客體要件。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以及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及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員偽造、隱藏、毀滅證據的,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及威脅、阻止證人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l000元以下的罰款、l5日以下的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為刑事訴訟與民事、行政訴訟性質不同,同是妨害證據行為妨礙訴訟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大小也有不同,妨礙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活動的,不能直接以本罪論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六條 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失實,不是有意偽造的,不屬于偽造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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