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最短多少天才能放出來
刑拘的最短天數是14天,如果需要延長拘留時間,需要符合法律規定。
刑事拘留案件流程:
1、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注明有關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和拘留的理由,呈報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查批準,簽發拘留證;
2、公安機關執行拘留對,應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證》,并宣布對其實行拘留。
刑事拘留的情形包括:
1、涉嫌犯罪且可能逃避偵查或者審判;
2、涉嫌犯罪且可能會銷毀、偽造證據或者威脅、賄賂證人、騷擾、打擊報復證人、受害人、舉報人、鑒定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
3、涉嫌犯罪且可能會繼續犯罪或者危害社會治安;
4、其他需要刑事拘留的情形。
刑事拘留的條件如下: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綜上所述,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在依法審查刑事案件過程中,為了確保偵查工作的進行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毀滅證據等行為,采取的一種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的強制措施之一,也是最嚴厲的一種強制措施,通常情況下需要得到法院的批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提請批捕和審查批捕的時限】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拘留通知書下來一般多久判刑
一、收到刑事拘留通知書后多久判
1、收到刑事拘留通知書后可能要6-7個月才能判刑。
2、一般案件在公安階段刑拘期間偵查最長37天,逮捕后偵查羈押一般2個月;在檢察院公訴階段是1個月;在法院審理宣判階段為3個月。
3、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百零九條 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
二、刑事拘留通知書上有寫拘留多久嗎
刑事拘留通知書上沒有寫拘留事先,刑事拘留最長時間是30天,檢察院7天的批捕時間,批捕后一般案件有兩個月的偵查羈押期限,這些都是法定的時限,所以刑事拘留通知書上面不會有時間。如果涉及犯罪的話,只有經過了審判,執行完刑罰后才可以出來。目前家屬可以委托律師介入辯護,爭取從輕處罰。
拘留通知一般是送至看守所后24小時內,逮捕一般是拘留期滿后檢察院決定逮捕,公安執行逮捕。拘留和逮捕在法律上是兩個概念。被拘留后建議及時委托律師會見嫌疑人,了解具體情況,爭取取保。
在派出所拘留最長時間是多久
派出所沒有權利決定拘留,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有權決定對違法行為人決定拘留。但派出所可以依法傳喚,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行政拘留不超過十五天,而刑事拘留不超過37天。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知,刑事拘留是依據《刑事訴訟法》而采用的強制措施,不是一種處罰。治安拘留是依據《治安處罰條例》采用的一種處罰辦法。司法拘留是強制措施,同時也兼有處罰性質,它的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派出所可以關押多長時間
派出所可以關押時間如下:
1、派出所可以關押8小時,但最多不得超過24小時;
2、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3、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并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于批準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于不批準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刑事拘留和關押有區別:
1、刑事拘留和關押是沒有區別的,都是一個意思。有權決定采用拘留的機關一般是公安機關;
2、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中,對于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權決定拘留;
3、看守所關押的法定期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關押的時間:偵查階段14天至8個月零7天不等,審查起訴階段1個月至3個半月,審判階段20天至2個半月。
一個刑事案件要經過三個階段:
1、偵查階段
2、審查起訴階段
3、審判階段。
將這三個階段的期間加起來,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關押的時間。
看守所是關押未決犯的地方,也就是說法院的判決書下達且該判決書生效前,犯人均是關在看守所的。犯人能被關多久,主要取決于從他被抓到法院判決書下達的時間長短。
綜上所述,派出所可以關押8小時,但最多不得超過24小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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