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0日。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擴展資料:
刑事訴訟法第80條采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刑事拘留
刑事強制措施如下:
1、公檢法機關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進行拘傳;
2、公檢法機關對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審;
3、公檢法可以對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監視居住;
4、檢察院法院可以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逮捕的強制措施。
刑事強制措施的期限有多少
1、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期限,自取保候審后的次日起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2、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的期限,自監視居住后的次日起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3、對犯罪嫌疑人傳喚期限刑訴,自傳喚后次時起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
4、對犯罪嫌疑人拘傳的期限刑訴,自拘傳后次時起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
5、對被拘留的人訊問的期限是自拘留后次時起24小時以內;
6、對被逮捕的人訊問的期限刑訴自逮捕后次時起24小時以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概括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第六十七條【取保候審的條件與執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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