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自動投案除了自己到司法機關主動將自己置于其控制之下這種情形之外,還有很多即使不是自己到司法機關投案也可以被認定為自動投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了這么幾種情形: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可以被認定為自動投案;
2、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電信投案,就比如打電話發短信來進行投案的,也是可以的;
3、罪行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僅是司法機關盤問、教育的過程當中,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也可以;
5、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也可以被認定為自動投案。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也是可以的;
7、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所以,如果是實施了違法犯罪行為,只要行為人愿意自首,完全可以到就近的司法機關或者政府機關或者單位進行投案,可以電話投案,電信投案,最后只要能夠如實供述案情都會被認定自首,從而作出從輕或減輕的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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