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程序適用條件
法官在依法對刑事案件進行審理的過程中,雖然我們經常看到采用的是普通程序來審理,但其實有些情況下也是使用的簡易程序來對刑事案件進行審理的。而適用簡易程序需要滿足規定的條件,那簡易程序適用條件是什么呢?請跟隨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簡易程序適用條件是什么
1。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
最高法、最高檢、司法部發布的《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規定,對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訴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1)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2)被告人及辯護人對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3)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
(4)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是指被告人被指控的一罪或者數罪,可能被宣告判處的刑罰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案件;
(5)人民法院對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處免予刑事處分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2。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二、不能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1。比較復雜的共同犯罪案件;
2。被告人系盲、聾、啞人的;
3。被告人、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
4。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
三、刑事簡易程序怎樣適用
(一)適用的法院
刑事訴訟法并無明確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法院,但從《刑訴法》第147條和174條規定的“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和“可以適用刑事簡易程序”的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的規定看,只有基層人民法院可以適用刑事簡易程序,中級以上級別的人民法院不得適用刑事簡易程序。至于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能否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刑事案件,因為刑事訴訟法并未向民事訴訟法那樣賦予人民法庭的權限,因此,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不能適用刑事簡易程序審理刑事案件。
(二)適用的審級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簡易程序只適用于第一審程序的第一次審理。也就是說,當一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第一次審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以及第二審程序審理認定第一審事實不清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時,盡管還是按照第一審程序對該案進行第二次審理,但不得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而應依法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至于第二審程序,死刑復核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則更不適用簡易程序。因為這些程序是為了糾正第一審或者第二審中的某些錯誤,或者為保證死刑案件的質量而設立的,它的法律性質和任務決定了不能適用簡易程序。
其實也就是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在對刑事案件進行審理的時候,如果是一審的話,則還有可能適用簡易程序,如果是二審或者再審的話,則就只能采用普通程序來進行審理了。而在一審當中,如果并不屬于規定的范圍內,自然也是無法通過簡易程序審理的。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刑訴法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
法律主觀: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不可以轉為簡易程序,根據法律規定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等。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什么案件適用簡易起訴流程
可以適用簡易起訴流程的案件如下:
1、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
2、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是指刑法中規定的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控告被告人的案件,包括侮辱、誹謗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和虐待罪等;
3、、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這類案件是犯罪行為及其社會危害性都不嚴重的輕微刑事案件,并且被害人有足夠的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不需要人民法院進行大量的調查取證工作,適用簡易程序可以在保證辦案質量、正確運用法律的基礎上,及時、迅速地審結案件,解決糾紛,緩解社會矛盾,更好地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刑事案件簡易程序開庭流程具體如下:
1、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能判決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可以審判員一人審判,也可組成合議庭,判決有期徒刑3年以上的,應當組成合議庭;
2、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
3、通知被告人的辯護人出庭;
4、可以進行辯論,經審判人員許可,也可辯論;
5、法官在判決宣告前要聽取被告人的最后陳述。
綜合上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經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自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互相辯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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