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大家解答,關于刑事取保條件的問題。
取保候審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公檢法都可以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但是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以下情形可以取保候審:
第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第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于發生社會危害性的;
第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于發生社會危害性的;
第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導讀:對于取保候審我通常是聽到的很多卻了解的很少,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通常會被刑事拘留,有的也會取保候審,但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具備取保候審的條件,那么取保候審應該具備哪些條件呢?下面就取保候審所需要的條件為您作出如下解釋: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在大多數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是被羈押的,辦理取保候審在刑事辯護中起著很重要的作用。那么辦理取保候審需要什么條件呢?其實法律對于取保候審的規定是很寬泛的。按照《刑事訴訟法》第51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從規定可以看出,其范圍涵蓋了除可能無期徒刑、死刑外的所有犯罪,而“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又是幾乎任何一個案件都可以套用的。中國刑事辯護網趙荔律師但是,也正是因為法律規定的寬泛,實踐執行中取保候審的辦理也就存在著諸多的不確定因素。多數情況下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屬認為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而辦案單位卻認為不符合。可大家適用的的確是同一個標準,卻能夠得出兩個不同的結論,這就形成了一個奇怪的現象。根據筆者多年刑事辯護的司法實踐探索到,其實辦案單位還掌握著另一套沒有成文規定的標準。換言之,實踐中,除具備以上兩條規定之外,還具備以下條件的,更容易辦理取保候審:(一)非暴力犯罪的。相對于暴力犯罪而言,盜竊、搶奪、詐騙等非暴力犯罪的案件在辦理取保候審時更容易一些;(二)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實踐中90%以上審判時取保候審的被告人可能會被判緩刑,而緩刑的前提是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審理期間辦理了取保候審,而判決時因不能緩刑而判3年以上的實刑,之后再被收監,就會令被告人產生對法律的不理解、對法不可知的恐懼以及對法無定律的迷惑,也不利于其改造。所以,司法實踐中,有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很難取保候審。(三)存在重大疾病,嚴重危及生命健康的。司法實踐中,以這個理由申請取保候審的,只有嚴重到危及生命健康的,才會批準取保候審。(四)懷孕的婦女。(五)認罪的。如果不認罪,一般很難取保候審。(六)財產案件,退贓,積極交納罰金的。(七)人身損害案件,積極賠償被害人,并爭取到被害人諒解的。當然,以上條件也不是通用和萬能的,實踐中,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作出應變。筆者認為溝通是十分重要的,與辦案人員辦案單位溝通,與被害人溝通,協調好各方面的關系,取保候審,其實并不很難。
取保候審的條件為:(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醉駕涉嫌構成危險駕駛罪,其刑罰為:處拘役,并處罰金,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因此申請取保候審沒有天數限制,只要符合條件即可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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