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傳銷罪量司法解釋的內容有哪些?
非法傳銷罪量司法解釋的內容有哪些? 一、關于傳銷組織層級及人數的認定問題 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組織,其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應當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 組織、領導多個傳銷組織,單個或者多個組織中的層級已達三級以上的,可將在各個組織中發展的人數合并計算。 組織者、領導者形式上脫離原傳銷組織后,繼續從原傳銷組織獲取報酬或者返利的,原傳銷組織在其脫離后發展人員的層級數和人數,應當計算為其發展的層級數和人數。 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中,確因客觀條件的限制無法逐一收集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的言詞 證據 的,可以結合依法收集并查證屬實的繳納、支付費用及計酬、返利記錄,視聽資料,傳銷人員關系圖,銀行賬戶交易記錄,互聯網電子數據,鑒定意見等證據,綜合認定參與傳銷的人數、層級數等犯罪事實。 二、關于傳銷活動有關人員的認定和處理問題 下列人員可以認定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 (一)在傳銷活動中起發起、策劃、操縱作用的人員; (二)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的人員; (三)在傳銷活動中承擔宣傳、培訓等職責的人員; (四)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 行政處罰 ,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十五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人員; (五)其他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關鍵作用的人員。 以單位名義實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的,對于受單位指派,僅從事勞務性工作的人員,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三、關于“騙取財物”的認定問題 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采取編造、歪曲國家政策,虛構、夸大經營、投資、服務項目及盈利前景,掩飾計酬、返利真實來源或者其他欺詐手段,實施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的行為,從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的費用中非法獲利的,應當認定為騙取財物。參與傳銷活動人員是否認為被騙,不影響騙取財物的認定。 四、關于“情節嚴重”的認定問題 對符合本意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傳銷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關于“團隊計酬”行為的處理問題 傳銷活動的組織者或者領導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傳銷活動的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 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績為計酬依據的單純的“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 不作為犯罪 處理。形式上采取“團隊計酬”方式,但實質上屬于“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的傳銷活動,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以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定罪處罰。 六、關于 罪名 的適用問題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同時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和 集資詐騙罪 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并實施 故意傷害 、 非法拘禁 、 敲詐勒索 、妨害公務、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 數罪并罰 的規定處罰。 七、其他問題 本意見所稱“以上”、“以內”,包括本數。 本意見所稱“層級”和“級”,系指組織者、領導者與參與傳銷活動人員之間的上下線關系層次,而非組織者、領導者在傳銷組織中的身份等級。 對傳銷組織內部人數和層級數的計算,以及對組織者、領導者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人數和層級數的計算,包括組織者、領導者本人及其本層級在內。 一、關于傳銷組織層級及人數的認定問題 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組織,其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應當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 組織、領導多個傳銷組織,單個或者多個組織中的層級已達三級以上的,可將在各個組織中發展的人數合并計算。 組織者、領導者形式上脫離原傳銷組織后,繼續從原傳銷組織獲取報酬或者返利的,原傳銷組織在其脫離后發展人員的層級數和人數,應當計算為其發展的層級數和人數。 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中,確因客觀條件的限制無法逐一收集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的言詞證據的,可以結合依法收集并查證屬實的繳納、支付費用及計酬、返利記錄,視聽資料,傳銷人員關系圖,銀行賬戶交易記錄,互聯網電子數據,鑒定意見等證據,綜合認定參與傳銷的人數、層級數等犯罪事實。 二、關于傳銷活動有關人員的認定和處理問題 下列人員可以認定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 (一)在傳銷活動中起發起、策劃、操縱作用的人員; (二)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的人員; (三)在傳銷活動中承擔宣傳、培訓等職責的人員; (四)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十五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人員; (五)其他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關鍵作用的人員。 以單位名義實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的,對于受單位指派,僅從事勞務性工作的人員,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三、關于“騙取財物”的認定問題 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采取編造、歪曲國家政策,虛構、夸大經營、投資、服務項目及盈利前景,掩飾計酬、返利真實來源或者其他欺詐手段,實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的行為,從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的費用中非法獲利的,應當認定為騙取財物。參與傳銷活動人員是否認為被騙,不影響騙取財物的認定。 四、關于“情節嚴重”的認定問題 對符合本意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傳銷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關于“團隊計酬”行為的處理問題 傳銷活動的組織者或者領導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傳銷活動的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 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績為計酬依據的單純的“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不作為犯罪處理。形式上采取“團隊計酬”方式,但實質上屬于“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的傳銷活動,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定罪處罰。 六、關于罪名的適用問題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同時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和集資詐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并實施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妨害公務、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七、其他問題 本意見所稱“以上”、“以內”,包括本數。 本意見所稱“層級”和“級”,系指組織者、領導者與參與傳銷活動人員之間的上下線關系層次,而非組織者、領導者在傳銷組織中的身份等級。 對傳銷組織內部人數和層級數的計算,以及對組織者、領導者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人數和層級數的計算,包括組織者、領導者本人及其本層級在內。 綜合上面所說的,非法傳銷罪對于我國來說是屬于大罪,這種行為是嚴重的威害到了他人的生命安全,因此,我國也是專門作出了司法解釋,就是為了可以更好的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因此,對于我們公民千萬不要參與到這種組織里面去,不然的話,會讓自己后悔終生的。
做傳銷的人被抓要判刑嗎?
判的話多久?傳銷如果構成犯罪的,根據《刑法修正案七》要按照非法經營罪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刑法修正案七》要按照非法經營罪處理:組織、領導實施傳銷行為的組織,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般而言參加傳銷的普通人員是不按非法經營罪來處理的,本罪只處理帶頭分子、主要成員等。
中國式傳銷 是虛假的公司,虛構的產品,什么都是空的,就只是讓你拉人頭,從入會費或者加盟費中提取少量提成。
或者控制人身自由,沒收財物,讓你無法與外界聯系,天天學習那些傳銷培訓教材,讓你學會怎么騙人,然后列名單、電話或書信邀約、攤牌、跟進、直至以各種方式交齊入會費或者加盟費。
中國式傳銷是建立在精神控制的基礎上,即讓你通過他們的傳銷培訓洗腦后自發的去組織進行傳銷;另外一些會控制你的人身自由,沒收所有物品,并且通過暴力使你認可這些謊言。
擴展資料:
傳銷是指組織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獲得財富的違法行為。傳銷的本質是“龐氏騙局”,即以后來者的錢發前面人的收益。
新型傳銷:不限制人身自由,不收身份證手機,不集體上大課,而是以資本運作為旗號拉人騙錢,利用開豪車,穿金戴銀等,用金錢吸引,讓你親朋好友加入,最后讓你達到血本無歸的地步。
1998年4月21日,中國政府宣布全面禁止傳銷《關于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全國公安機關堅持對傳銷違法犯罪活動“零容忍”態度,繼續以重點案件、重點領域、重點地區為抓手,緊盯傳銷犯罪新手法、新動向、新趨勢,持續不斷對傳銷違法犯罪活動開展嚴厲打擊。
2017年8月,教育部、公安部等四部門印發通知,要求嚴厲打擊、依法取締傳銷組織,通知強調,對打著“創業、就業”的幌子,以“招聘”、“介紹工作”為名,誘騙求職人員參加的各類傳銷組織,堅決鏟除。最新一份判決系法院于2018年5月2日作出。65種“傳銷幣”涉案超百億,逾千萬人買入。 [3-4] 2018年4月,廊坊、北海、南寧、南京、武漢、長沙、南昌、貴陽、合肥、西安、桂林被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劃分為“2018年傳銷重點整治城市”。
參考資料:傳銷-百度百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百度百科
怎么判定傳銷
傳銷的定性標準如下: 1、傳銷的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 2、傳銷的方法是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 3、傳銷的后果是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 一、非法傳銷罪的量刑標準如下: 1、非法傳銷罪量刑標準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2、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傳銷定罪需要下列證據: 1、組織者的身份信息; 2、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數; 3、傳銷組織中所構造的層級; 4、騙取財物的數量。 總之,傳銷的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并影響社會的穩定。 法律依據 《禁止傳銷條例》 第七條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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