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超過法定出資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并占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并占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東、債權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3.兩年內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更多;
4.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五)其他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條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四條 抽逃出資罪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為: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超過法定出資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并占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并占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東、債權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3.兩年內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更多;
4.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五)其他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 公司法 》第二百零八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欺騙 債權人 和社會公眾的,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零九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民事責任 : ①根據公司或其他股東的要求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 承擔連帶責任 。 ②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 公司債務 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連帶責任。 ③第三人代墊資金協助發起人設立公司,雙方明確約定在公司驗資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降該發起人的出資收回以償還改第三人,發起人抽回出資償還第三人后又不能不足出資時,第三人對發起人返還出資本息、連帶賠償公司債務之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2)行政責任: ①《公司法》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5%一下的罰款。 ②《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對于抽逃出資的企業,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分別予以 警告 、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扣繳、吊銷《企業法人 營業執照 》的處罰。 (3)刑事責任: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法構成 抽逃出資罪 。犯罪人為自然人的,處5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或者淡出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2%以上7%以下 罰金 ;犯罪人為單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條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追訴標準是: 1、超過法定出資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虛假出資三十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三百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并占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法律客觀:《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