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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條件會構成放火罪?(放火罪立案標準及量刑)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09-13 01:14:47

不小心火燒了山怎么判刑

失火燒山構成失火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一、放火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放火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二、放火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放火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導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司法實踐中,在失火行為造成了嚴重后果,構成失火犯罪的情況下,一般在法定的基本量刑檔次內給行為人裁量刑罰。也就是說,失火行為造成了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一般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量刑檔次內裁量刑罰。但是,在失火行為造成了嚴重后果的前提下,綜合考察分析犯罪行為人主客觀方面的情況,如果情節較輕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一量刑幅度內裁量刑罰。這是特殊的量刑幅度,適用于“情節較輕的”這種情況,如果綜合考察分析犯罪的主客觀方面的情節,不屬于情節較輕的,則只能在基本的量刑幅度內裁量刑罰。至于何為情節較輕,不能只看一個方面的情況,而應該綜合分析主客觀諸方面的情況,然后進行整體認定。這些情況主要包括:
(1)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如是否屬于已滿16周歲末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是否屬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等;
(2)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程度,如行為人的一貫表現,犯罪后的態度等;
(3)犯罪客觀方面的情況,如犯罪造成的具體損害情況,犯罪的時間、地點,犯罪侵犯的對象等。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十九講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放火罪

1.五個罪名的構成要件

五個罪名: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成立條件:造成具體危險。

既遂條件:造成實害結果。

二、投放危險物質罪

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罪名比較。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第291條之一):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該罪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是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罪。

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構成要件

危險的性質:必須是具體危險,不能是抽象危險。

危險的內容:限于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不包括精神損害。

危險的樣態:危及范圍無法預料,具有危及多數人的可能性。

危險的程度:達到與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的相同程度。

適用順序:本罪實際上是補充罪名。

2.典型: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險駕駛。

第二節 破壞型犯罪

一、破壞交通工具罪

1.破壞對象

這里的“汽車”不僅包括公共汽車,也包括私家汽車,同時可作擴大解釋,包括大型拖拉機。

關鍵是該交通工具的使用是否涉及公共安全。

2.要求足以發生傾覆危險

本罪是具體危險犯。

3.既遂與未遂

成立條件是足以產生傾覆危險,既遂條件是造成實際危害結果。

在既遂之前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得逞,構成未遂;主動消除危險,構成中止。

二、破壞交通設施罪

本罪的基本原理與破壞交通工具罪相同。

第三節  交通型犯罪

一、交通肇事罪

(一)成立條件(基礎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為主體:不限于駕駛者。

行為地點:公共交通領域。

肇事行為:是過失行為。

實害結果:死亡1人;重傷3人;重傷1人,并有嚴重情節(酒駕、吸毒駕駛、無照駕駛、嚴重超載、肇事后逃逸)。

因果關系:運用客觀歸責原理。特別是,實害結果必須是規范保護范圍內的結果。

(二)法定刑升格條件一:“肇事后逃逸”(升格刑是3年至7年有期徒刑)

1.肇事后逃逸

2.前提認識

(三)法定刑升格條件二:“因逃逸致人死亡”(升格刑是7年至15年有期徒刑)

1.逃逸行為

2.因果關系

3.主觀要件

4.作為與不作為的等價性

5.體系地位

(四)共犯問題

1.共同過失肇事

2.指使逃逸

二、危險駕駛罪

第133條之一

客觀危險:危險是否達到放火罪的程度。

主觀心理:故意和過失。

三、妨害安全駕駛罪

第133條之二

1.背景條件: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

2.行為主體與行為方式:

(1)乘客打司機、搶方向盤。

(2)司機打乘客。

四、劫持航空器罪

第121條

1.行為對象: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

五、劫持船只、汽車罪

第122條

劫持火車,定破壞交通工具罪。
新的一天開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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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為形式的放火罪

法律主觀:

以作為方式實施的放火行為,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一是要有火種; 二是要有目的物,即要燒毀的對象物; 三是要讓火種與目的物接觸。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

在樓道里放火構不構成放火罪

法律主觀:

構成放火罪的條件有: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放火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法律客觀:

《 刑法 》第114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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