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和詐騙的區別
合同詐騙與詐騙的區別如下:
1、產生時間。合同詐騙故意產生的時間既可能是行為人實施行為的最初,也可能產生在其他合法行為進行的過程中。普通詐騙犯罪的犯罪故意均產生于行為之初,其犯罪的臨界點都發生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詐騙手段實施之前。
2、客體。合同詐騙與普通詐騙行為人作案時客觀表現形式的差別關鍵在于是否利用合同進行了詐騙。
3、主體:合同詐騙的犯罪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而普通詐騙的犯罪主體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單位。
以下是一些常見的網絡詐騙類型:
1、財務詐騙:包括虛假理財、虛假投資、虛假賭博等詐騙方式;
2、身份詐騙:包括虛假兼職、虛假招聘、虛假求助等詐騙方式;
3、計算機病毒詐騙:通過發送電子郵件、短信等方式傳播計算機病毒,誘騙受害人下載、安裝病毒,從而盜取個人信息或財產;
4、虛假網店詐騙:通過虛假網店等方式進行詐騙;
5、資源共享詐騙:通過共享資源等方式進行詐騙;
6、仿冒網站詐騙:通過仿冒官方網站等方式進行詐騙;
7、電信網絡詐騙:通過惡意軟件、網絡電話等方式進行詐騙;
8、短信詐騙:通過發送虛假短信等方式進行詐騙。
綜上所述,網絡詐騙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犯罪嫌疑人如果被認定為犯罪,將會面臨相應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詐騙和合同詐騙罪的區別
詐騙和合同詐騙罪的區別:
1、適用的范圍不同:
(1)合同詐騙罪不僅適用于合同訂立階段,也適用于合同履行階段;
(2)而合同欺詐僅適用于訂立合同階段;
2、主觀故意有所不同:
(1)詐騙罪在主觀上必須以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為目的,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無資格訂立合同、無履行合同能力等而故意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誘騙對方當事人與之簽訂或者履行合同,以達到騙取、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
(2)在合同詐騙罪中,行為人把訂立合同只是作為一種詐騙國家、集體或者他人錢財的手法。而在一般的合同欺詐中,行為人采取欺騙手法許多情況下并不是以騙取、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為目的;
3、客觀后果不同:
(1)合同詐騙罪必須以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為構成要件;
(2)而一般合同欺詐并不以此為要件。如果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但騙取的財物未到達數額較大的程度,則不以合同詐騙罪論處,而以一般合同欺詐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詐騙和合同詐騙有什么區別
詐騙和合同詐騙的區別如下:
1、產生時間區別:
(1)合同詐騙故意產生的時間既可能是行為人實施行為的最初,也可能產生在其他合法行為進行的過程中;
(2)普通詐騙犯罪的犯罪故意均產生于行為之初,其犯罪的臨界點都發生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詐騙手段實施之前;
2、客體區別,合同詐騙與普通詐騙行為人作案時客觀表現形式的差別關鍵在于是否利用合同進行了詐騙;、
3、主體區別,合同詐騙的犯罪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而普通詐騙的犯罪主體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單位。
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罪相似之處如下:
1、兩者都產生于民事交往過程中,并且都以合同形式出現;
2、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對合同所規定的義務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3、合同詐騙在客觀上表現為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合同糾紛中的當事人有時也伴有欺騙行為;
4、兩者都是非法占有特定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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