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姓名權的方式有幾種
一、侵害姓名權的方式有哪些 侵害姓名權的責任構成要件包括侵害行為、行為人的過錯、侵害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和損害后果。 (一)侵害行為主要表現 1、干涉他人決定、使用和變更自己的姓名。干涉他人姓名就是針對他人姓名實施某種積極行為,阻撓他人行使自己的姓名權。 2、盜用他人姓名。未經權利主體的同意或授權,擅自以權利主體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或從事不利于權利主體、不利于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即是盜用他人姓名的行為。 3、假冒姓名。假冒他人姓名是冒名頂替、冒充他人姓名進行活動,如使用他人的姓名填寫旅店的登記表格,以他人的姓名進行社交活動。 (二)行為人存在過錯 侵害姓名權的行為,應以行為人主觀上的故意為要件。行為人故意的情況下,其行為構成侵害他人姓名權,如果行為人因過失而將他人的名字弄錯,不應認定為侵害姓名權。 (三)存在損害后果 侵害行為人只要實施了盜用、冒用他人姓名,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權,故意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為,就可以認定已經造成了損害后果,受害人列出其他特別的損害事實,即可主張權利。 (四)侵害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侵害姓名權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與一般 侵權行為 民事責任 構成要件中的因果關系并無實質差別,但是由于侵害姓名權的違法行為和損害事實合而為一,受害人只要證明其姓名權受到侵害即可,無須證明損害后果的存在。 二、姓名權被侵害如何處理? 1、處理方式一:停止侵害。 當侵害姓名的行為正在發生或者繼續時,受害人有權要求侵害人立即停止侵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由人民法院責令侵害人停止侵害。這是最基本的民事責任方式,其目的和作用是防止出現進一步將侵害姓名權的結果擴大。 2、處理方式二:賠禮道歉。 在行為人由于干涉、盜用或假冒他人姓名,給受害人造成了一定損害,但后果不是很嚴重,受害人也能夠諒解的情況下,由侵害人以口頭的或書面的或登報的方式向受害人表示歉意,承認自己的過錯,保證以后不再重犯,求得受害人諒解。 3、處理方式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 在行為人干涉、盜用或者假冒他人的姓名、造成了比較嚴重的后果,受害人人格受到侵害、名譽遭到貶損的情況下,受害人有權要求侵害人為其恢復名譽、消除影響。一般要求在多大的范圍內造成影響,就應當在多大的范圍內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其方法可以是在報刊、雜志上刊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的材料。 4、處理方式四:返還財產。 行為人由于盜用、假冒他人姓名從事民事活動而占有了受害人的財產,受害人有權要求返還,侵害人應無條件返還財產。 5、處理方式五:賠償損失。 對于物質損失,損失多少就要由侵害人賠償多少。對于由于侵害人的行為而給受害人造成極度精神痛苦,有 精神損害 存在的,受害人可以提起 精神損害賠償 要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害人的故意程度、損害后果、影響范圍、雙方經濟狀況,判令侵害人給予受害人一定的精神賠償。
有哪些違法行為侵犯了姓名權
侵犯姓名權的情況有:1、干涉:即干涉公民決定和使用自己的姓名;2、盜用:即不經本人同意而使用其姓名;3、假冒:即冒名頂替進行民事經濟活動。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第九百九十五條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第一千零一十二條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一十四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
姓名侵權如何判定
法律主觀:
根據法律規定,姓名權的侵權表現方式有:1、干涉他人決定、使用、改變姓名。2、盜用他人姓名。盜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擅自以他人的名義實施一種活動,以抬高自己價或謀求不正當的利益。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進行活動,以達到一種目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有哪些侵犯姓名權的行為
法律主觀:
一般有如下幾種侵犯姓名權的行為:
1、直接侵權行為,即干涉、盜用、假冒他人姓名的,或使用他人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的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字號、姓名和名稱的簡稱,造成公眾混淆的等行為;
2、間接侵權行為,即利用他人實施前述行為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三條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四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七條
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字號、姓名和名稱的簡稱等,參照適用姓名權和名稱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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