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被告人非法獲取信息后主要有三種處理結果:一是自己存留;二是轉賣給他人;三是自行使用。
第一,對于自己存有的情形,行為的危害性較小,量刑時可以比照其他情況適當從輕。
第二,對于轉賣給他人的,如果他人將信息用于實施犯罪行為,且被告人對此是明知的,則可能構成共犯。
第三,被告人不知他人欲將信息用于犯罪活動,但間接地造成了嚴重后果,也應當認為其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危害性較大,并將之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
第四,如果被告人利用自己獲得的信息實施了犯罪行為,應當對其數罪并罰。
第五,若被告人利用獲得的信息實施了犯罪以外的其他行為,應當將其使用后果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本案中,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獲取并出賣的信息可能會讓信息所有者獲得有用的信息或者合適的工作機會,社會危害不大。公訴人則指出,此種行為更大程度上是對信息所有者造成了騷擾。法院在量刑時應當充分考慮控辯雙方的意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法律分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一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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