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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名譽權的形式有哪些(名譽權受侵害的形式有哪些)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09-15 05:34:45

什么是侵犯名譽權

以下行為是侵犯名譽權
1、誹謗,指以虛假的事實和言論,對他人進行污蔑、詆毀、貶低等損害行為;
2、 誣告,指故意編造事實或捏造證據,對他人進行不實的指控和誣告;
3、惡意揭露隱私,指故意公開他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對他人的名譽造成損害;
4、 謠言散布,指故意散布不實的謠言和消息,對他人進行誹謗和污名化;
5、職業誹謗,指在商業活動中,對競爭對手進行不實的污蔑和詆毀,以獲取商業利益。
侵犯名譽權的構成要件如下:
1、不實的內容,指對他人的名譽進行貶低、誹謗、污蔑等損害的內容必須是虛假的,如果是真實的內容,就不構成侵犯名譽權行為;
2、 公開傳播,指侵犯名譽權行為的內容必須通過傳播方式,對他人的名譽產生了廣泛的影響。如在網絡上發布不實言論,被多人查看和轉發,就屬于公開傳播;
3、損害后果,指侵犯名譽權行為必須對他人的名譽產生了實際的損害后果,如使他人的聲譽受到貶低、影響職業發展等。
綜上所述,侵犯名譽權行為屬于民事責任范疇,被侵犯名譽權的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要求侵權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同時,侵犯名譽權行為也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如情節嚴重的誹謗和誣告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侵權人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侵害名譽權的行為方式有什么?

除了侮辱.誹謗方式,還有哪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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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張靜是網絡愛好者,網名為紅顏靜,在南京西祠網站中,真實姓名和網名都有一定知名度。在網友聚會上認識俞清風,并知其網名為華容道。俞清風后以'大躍進'的網名多次發出侮辱原告人格的帖子,張靜以其侵犯自己的名譽權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定俞清風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撫慰金1萬元。
法院判決:
張靜,俞清風雖然各自以虛擬的網名登錄網站并參與網站的活動,但在現實生活中通過見面互相認識并知道對方網名,且張靜的網名和真實身份還被其他網友所知悉,俞清風在西祠網站中多次以'大躍進'的網名發表針對'紅顏靜'即張靜的議論,其間多次使用侮辱性語言,主觀上具有對張靜名譽權進行毀損的惡意,客觀上實施了侵犯他人名譽權的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關于精神撫慰金,考慮到知道'紅顏靜'為張靜的人數有限,且張靜在被侵權后也曾在網上發表針對俞清風不當言論的因素,因而判定:俞清風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支付精神撫慰金1000元。
律師點評:
網絡是科技發展的產物,對人類社會的進步具有不可低估的推動作用。網絡空間盡管是虛擬的,但通過網絡折射出來的人的行為卻是真實的。利用互聯網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構成侵權的,也會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案例二以及意見
原告:武躍貴,男,49歲,臨汾造紙廠經銷公司經理。
被告:中國工商銀行臨汾分行牡丹卡辦事處(以下簡稱牡丹卡辦事處)。
被告:臨汾福臨大酒店。
1997年6月26日,因公司業務關系,原告在福臨大酒店請客戶就餐,結帳餐費為260元。原告用其牡丹金卡與福臨大酒店結算,福臨大酒店服務員向被告牡丹卡辦事處核實該卡上是否有款,牡丹卡辦事處答復卡上無款,酒店服務員拒絕原告用卡結算。原告解釋無效,停留達兩個小時,后由原告所請客人支付了費用。事情發生后,原告認為自己的名譽、信譽受到損害,向臨汾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維護其合法權益。
審判臨汾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一直按信用卡章程使用信用卡,在1997年6月25日往卡上存款4000元,卡上存款余額為1530.08元。經法院主持調解,原、被告雙方自愿達成如下調解協議:
一、被告牡丹卡辦事處賠償原告武躍貴520元,并賠禮道歉(當庭執行)。
二、案件受理費400元,其他訴訟費用230元,合計630元,由被告牡丹卡辦事處負擔。
臨汾市人民法院確認該協議符合法律規定,于1997年8月7日制發了調解書。
評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條規定,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本案中,二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侵害原告名譽權的責任呢?
一、原告的名譽是否受到損害公民的名譽是指社會對其品德、才能、思想和作風等的綜合評價。在本案中,原告認為主要是其信譽受到損害,但我國有關法律中對自然人的信譽未做界定。公民的信譽是指人們對其在社會交往中信用度的評價,作為一種社會評價,它顯然屬于名譽的范疇之內。在現代經濟活動中,個人或企業的信譽愈來愈受到人們的重視,信譽的好壞往往能決定商業交易活動的成敗,信譽度愈高,意味著成功的機率愈大。因此,在社會交往中,人們是很看重其信譽的。本案中,被告牡丹卡辦事處向原告用餐的福臨大酒店提供了原告信用卡上無存款的虛假信息后,福臨大酒店拒絕原告用信用卡結算,造成了原告請客,反而由客戶付帳的尷尬局面,同時極有可能使原告的客戶和他人懷疑原告是否誠實可信,而實際上飯店拒絕原告用信用卡結算,就表明飯店對原告的不信任。對原告這種不信任的態度,就是對其不能公正評價的表現。因此,原告的名譽受到損害是成立的。
二、行為人行為是否違法在本案受理過程中,對被告牡丹卡辦事處提供虛假信息的行為是否符合這一構成要件,有不同的看法。一種意見認為,牡丹卡辦事處的行為不符合民法通則所規定的侵害名譽權行為方式侮辱、誹謗的特征,所以不屬于違法行為,不應當承擔本案中的民事責任。我們認為,雖然牡丹卡辦事處沒有侮辱、誹謗原告的行為存在,但其提供虛假信息的行為顯然違反了民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原告的名譽,應該屬于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的其他方式中的一種情況,即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隱含情況。在我國法律規范中,這種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比較常見,不能因為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而排除行為人的義務。至于被告福臨大酒店,其向銀行查詢客戶信用卡上有無存款是其正當權利,其拒絕原告用卡結算,也是因為銀行提供了虛假信息,所以不能認定福臨大酒店應承擔民事責任。
三、被告牡丹卡辦事處有無過錯從調解書反映的事實上看,應該認定牡丹卡辦事處是有過錯的。根據中國工商銀行信用卡使用章程,銀行有義務在查詢時如實向特約單位提供信用卡持有人的信用狀況,不論牡丹卡辦事處是做了查詢工作,而沒有如實回答,還是沒有查詢就輕易答復,都說明其行為的失職,主觀上存在故意過錯。
四、牡丹卡辦事處的行為與原告名譽受到損害存在著直接因果關系正是由于牡丹卡辦事處提供虛假信息的行為,造成福臨大酒店不信任原告,拒絕原告用卡結算,而由原告客戶付帳的后果,所以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是很明確的。
根據以上分析,被告牡丹卡辦事處的侵權責任是成立的。牡丹卡辦事處也正是認識到了這一點,所以在庭審過程中與原告達成了調解協議。
我們認為,本案在實體處理上是令人滿意的。但本案的調解書制作有不完善之處。第一,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起訴的條件之一是具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但本調解書沒有反映出原告的具體訴訟請求,籠統地說“請求法院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合乎訴訟文書的制作規范,而且導致了訴訟費用數額的計算無依據。第二,協議內容沒有說明被告賠償原告520元的性質。本案是名譽侵權糾紛,被告給原告造成的是精神上的損害,不是經濟上的損失,所以應說明賠償的性質。
責任編輯按:
從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的文義含義來看,其所規定的損害名譽權行為方式表現為一種積極的作為方式,因此,常有人認為,只有積極的作為方式才構成侵犯名譽權,不作為行為不構成侵犯名譽權。其實,該規定的重點在于保護公民、法人的名譽權,不在于規定侵害名譽權的具體行為方式或表現形式。規定中雖然列舉了兩種積極的作為方式,但還用“等”字表示了可能有的侵權行為方式,而且,此處的“等”是不能用積極的作為方式來限定的;或者說,當初為什么僅列舉了兩種積極作為的方式,這主要是考慮總結文革的教訓的結果,是當時的立法環境和基礎決定的。
還有一種意見認為,依該規定之文義,侵害名譽權行為應是一種故意行為,不包括過失行為。確實,侮辱、誹謗行為應屬故意行為。但故意行為在實踐中是一種極端行為,因過失造成他人名譽受損害的情況時常發生,甚至后果更嚴重。而對名譽權的法律保護,法律上并未明文規定只有故意行為才構成侵犯名譽權,從立法技術上,區分“故意”和“過失”而定責任,必須是明文規定的。法律上未作這種區分定責的明文規定時,既是以包括“故意”和“過失”在內的“過錯”定責。
本案被告牡丹卡辦事處為維護自己的利益不受損害,有權在持卡人的信用卡存款不足規定的額度時予以拒付,但也有義務在持卡人信用卡存款符合規定要求的額度時,及時、正確地為持卡人辦理結算支付。本案被告牡丹卡辦事處在原告信用卡上存款足以支付消費費用情況下,向特約單位提供不實信息,不論什么原因,都說明其有過失,特別是在其是為公眾提供金融服務的經營單位的情況下,更難以什么理由來推脫自己的責任。雖然其這種過失并不必然造成原告在特定情況下的名譽受到損害,但原告在本案特定情況下感到的名譽損害,畢竟出于牡丹卡辦事處的過失,沒有牡丹卡辦事處的過失,原告是不會有這種特定情況下的名譽損害的。因此,根據相當因果關系論,牡丹卡辦事處的過失行為與原告所受到的名譽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牡丹卡辦事處就具備了歸責的基礎。而福臨大酒店在消費者持卡消費結帳時,為本店的利益和發卡銀行的利益及維護信用卡交易安全,有權向發卡銀行查詢核實,并在發卡銀行表示拒付情況下有權拒絕接受消費者的信用卡支付方式,此拒絕接受實際上是執行發卡銀行的指令。所以,該酒店在本案中的行為是正當行為,沒有過錯。

怎么樣才算侵犯名譽權?

一、怎么樣才算 侵犯名譽權 侵害名譽權作為的一種,其 民事責任 構成要件與一般民事責任構成要件是相同的,即包括四個方面的要件:行為人實施了 侵權行為 、存在損害事實、侵權行為和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有過錯。但侵害名譽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又有其自身特點。 ( 1 )行為人實施了侮辱、誹謗等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這種行為具有貶低和損害他人名譽的性質,具有違法性。 認定侵害名譽權行為的違法性,并不以行為人所陳述的內容是虛假的為限定條件,陳述真實事實也可能構成侵害名譽權。一般情況下,如果陳述真實的事實只是說明被陳述人的真實情況,不降低對其評價,沒有實質性損害,不構成侵害名譽權。 但如果行為人故意陳述他人的事實,以達到貶損受害人的名譽和尊嚴,降低社會對受害人的評價的目的,則構成侵權名譽權。 ( 2 )發生了侵害名譽權的損害后果。 侵害名譽權的損害后果,包括對名譽的損害、和由此產生的財產損失。名譽是一種,認定行為人對他人名譽的損害,并不以受害人的自我感覺為判斷是否造成受害人名譽損害的依據。 財產損失是侵害名譽權的另一間接后果。例如,侵害他人名譽權,致使受害人被降級、解聘,或者沒有評上應評上的職稱而且導致的工次收入的減少。侵害法人名譽,導致該法人形象受損從而銷售收入下降,引起巨大的銷售損失。對于這種財產損失的有無及大小,應考慮被害人工作的性質、經營的狀況等因素,不能一概而論。 ( 3 )侵害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這是指損害后果是由侵害名譽權的行為所造成的。侵害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具有客觀性,但這種客觀性又有其特點。 因為侵害名譽權中的 精神損害 和名譽損害是無形的,認定這些損害往往只能通過推定的方式進行。所以,侵害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又具有一定的主觀因素。其次,這種因素關系具有必然性。 ( 4 )不法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二、名譽權侵權可以要求賠償嗎? 可以。 1、 精神損害賠償 名譽侵權通常很難直接造成經濟方面的損失,但會對受害人的精神造成很大的影響。在人云亦云,網絡傳播速度極快的年代,誹謗造成的影響無法預計。 對于受害人名譽利益損害可以通過判令侵權人采取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的適當措施予以救濟,但當采取這些措施不足以完全恢復受害人的名譽時,就應當把名譽利益損害納入精神損害賠償的范疇。 只有當侵害名譽權行為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受害人才有權請求精神撫慰金賠償。對于賠償數額,應綜合考慮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侵權人獲利的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以及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確定。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根據我國現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法人名譽權受到侵害,不能要求精神撫慰金賠償。 2、 財產損害賠償 名譽權是人身權利,一般不會有財產利益,但名譽權會直接影響權利人的財產獲得,因此名譽受損也會造成財產損失。如公民因遭受名譽的毀損而喪失某種工作的機會,法人因名譽毀損而遭受財產的重大損失。 財產損害既包括現有財產的損失,也包括可得利益的喪失,只要是侵害名譽權所引起的后果,侵權人就應當全部賠償。并且受害人的恢復名譽而產生的費和支出,也屬于財產損害的范圍。 名譽與榮譽不同,榮譽一般都是好的,但名譽往往都是有好有壞,而一般說侵犯他人的名譽權,其實都是對他人名譽的一種毀損,而這一行為往往會給他人精神上造成嚴重的影響。于是,對于他人侵犯自己的名譽權,在要求賠償的時候,除了有財產方面的賠償外,也可以要求精神方面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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