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商標與普通商標的區別
一、法律效力不同
1、互聯網商標是受法律保護的,在國家權威機關注冊審核的企業互聯網絡標識。
2、普通商標是未受到特別法律保護的絕大多數商標。
二、類型不同
1、互聯網商標包括企業實體商標在互聯網上的應用和中文域名。
2、普通商標是與馳名商標相對應的一種商標。
三、涉及的法律文件不同
1、互聯網商標涉及的法律文件有《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商標法》,《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是對域名爭議提供了解決的辦法。
2、普通商標涉及的法律文件有《商標法》、《細則》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
商標域名是指“.商標”,又被稱為網絡商標,互聯網名稱與數字地址分配機構唯一認定用“.商標”作為后綴的全球通用頂級域名,商標域名即“.商標”是互聯網上用于識別某商品、服務或與其相關具體個人、企業或組織的顯著標志。
隨著認定用“.商標”作為后綴的全球通用頂級域名推出,一個全球互聯網上用于識別某商品、服務或與其相關具體個人、企業或組織的顯著標志,一個商標與域名有效結合,具明顯的,強烈的知識產權品牌商標標識的全球通用頂級域名“.商標”(商標域名)正式納入全球互聯網域名體系。
商標域名是指“.商標”, 又被稱為網絡商標,互聯網名稱與數字地址分配機構唯一認定用“.商標”作為后綴的全球通用頂級域名,商標域名即“.商標”是互聯網上用于識別某商品、服務或與其相關具體個人、企業或組織的顯著標志。
互聯網需要一個標示品牌商標的標識,讓品牌商標在互聯網上獲得應有的保護與應該,彰顯品牌商標的價值與權益,引導消費者與用戶在互聯網上通過品牌商標辨認商品與服務,阻止網上品牌商標遇侵權,仿冒詐騙等不正當競爭者推銷低劣或不同的商品與服務。
商標法規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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