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危害種類有哪些?
按照2011年12月3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它包括十大類,分別是:
1. 塵肺。有硅肺、煤工塵肺等。
2. 職業性放射病。有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亞急性放射病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內照射放射病等。
3. 職業中毒。有鉛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
4. 物理因素職業病。有中暑、減壓病等。
5. 生物因素所致職業病。有炭疽、森林腦炎等。
6. 職業性皮膚病。有接觸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等。
7. 職業性眼病。有化學性眼部燒傷、電光性眼炎等。
8. 職業性耳鼻喉疾病。有噪聲聾、鉻鼻病。
9. 職業性腫瘤。有石棉所致肺癌、間皮癌,聯苯胺所致膀胱癌等。
10. 其他職業病。有職業性哮喘 、金屬煙熱等
職業危害因素分為幾類
職業危害因素按其來源可分為以下三類:
(一)生產工藝過程中的有害因素
1、化學因素:包括生產過程中的許多化學物質和生產性粉塵。
2、物理因素:包括異常氣象條件、異常氣壓、噪聲、振動、非電離輻射、電離輻射等。
3、生物因素:如炭疽桿菌、布氏桿菌、森林腦炎病毒等傳染性病源體。
(二)勞動過程中的有害因素
主要包括勞動組織和勞動制度不合理、勞動強度過大、過度精神或心理緊張、勞動時個別器官或系統過度緊張、長時間不良體位、勞動工具不合理等。
(三)生產環境中的有害因素
主要包括自然環境因素、廠房建筑或布局不合理、來自其他生產過程散發的有害因素造成的生產環境污染。職業危害因素,現在又稱“職業病危害因素”。根據官方在2015年發布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現行有效),我國目前官方納入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共有451種。
共分為粉塵(有52種,含其他)、化學因素(有375種,含其他)、物理因素(有15種,含其他)、放射性因素(有8種,含其他)、生物因素(有6種,含其他)等。
職業病危害因素通常可以分為幾大類
職業病危害因素可以分為10大類:分別是粉塵類,放射性物質類(電離輻射),化學物質類、物理因素、生物因素,導致職業性皮膚病的危害因素、導致職業性眼病的危害因素,導致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職業性腫瘤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其它職業病危害因素等。
一、職業病危害風險評價準則
根據作業場所或作業崗位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固有危害程度、接觸水平和作業工人體力勞動強度,進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
在此基礎上綜合考慮多種有害因素對風險的影響權重,結合作業崗位職業病危貴因素的接觸人數、防護水平和健康效應,借助風險評估的經驗公式量化發生職業病或職業健康損傷的可能性和嚴更性,判定風險等級。
二、職業病危害等級
1、0級危害(作業環境安全,基本上不用采取什么防護措施);
2、1級危害(風險較小。企業要采取一定措施應對,企業要加強個人防護,還要定期監測);
3、2級危害(風險較大);
4、3級危害(風險重大);
5、4級危害(這種類型的作業風險是不可承受的)。
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防護治理
各部門職業病危害因素治理應本著投資小見效快的原則,盡可能采用成熟、先進的智力技術和方法;對于投資較大的治理項目,各部門主要領導應召集有關部門對項目的可行性認真分析研究,設計方案確定后,于每年11月底前列入下一年度的安措計劃,并上報安監部。
我國法定職業病有十大類多少種
我國法定職業病有十大類有132種,具體如下:
1、塵肺:硅肺、煤工塵肺、炭黑塵肺、滑石塵肺、電焊工塵肺等13種;
2、職業性放射疾病:外照射急性放射疾病、內照射放射疾病等11種;
3、職業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錳及其化合物中毒、氨中毒、氯氣中毒、氮氧化物中毒、苯中毒、四氯化碳中毒等56種;
4、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中暑、減壓病、高原病、航空病、手臂振動病5種;
5、生物因素所致職業病:炭疽、森林腦炎、布氏桿菌病3種;
6、職業性皮膚病:接觸性皮炎、光敏性皮炎、潰瘍、化學性皮膚灼傷等8種;
7、職業性眼病:化學性眼部灼傷、電光性眼炎、職業性白內障3種;
8、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噪聲聾、鉻鼻病、牙酸蝕病3種;
9、職業性腫瘤:石棉所致肺癌、苯所致白血病等8種;
10、其他職業病:職業性哮喘等5種。
中國職業病呈現五大特點:
1、接觸職業病危害人數多,患病數量大;
2、職業病危害分布行業廣,中小企業危害嚴重;
3、職業病危害流動性大、危害轉移嚴重;
4、職業病具有隱匿性、遲發性特點,危害往往被忽視;
5、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經濟損失巨大,影響長遠。
綜上所述,職業病不是工作中有病了,就是職業病,是有相應的法律和法規進行評定,有專業的醫生進行評定與審核,審核通過后,國家才會按規定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職業病防治活動。
本法所稱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
第三條
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建立用人單位負責、行政機關監管、行業自律、職工參與和社會監督的機制,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第十六條
國家建立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
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及時、如實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申報危害項目,接受監督。
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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