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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權糾紛有哪些(特殊侵權糾紛的舉證責任怎樣分配)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09-15 19:35:12

侵權糾紛包括哪些

侵權糾紛是指因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權益所發生的糾紛,如公民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決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等,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衡平權和繼承權。一、在構成要件上。
我國《合同法》規定的是無過錯責任,而侵權行為一般是采用過錯責任,僅產品、危險、環境污染、相鄰關系等責任為無過錯責任。因此,當事人以違約責任為訴訟理由的,無需舉證對方有過錯;以侵權責任為訴訟理由的,則需證明對方有過錯。另外,侵權行為的構成必須以存在損害后果為必要,其所引起的侵權責任也以損害為構成要件,而違約行為和違約責任,與此不同,違約責任除賠償損失以損害為構成要件外,其余均不以損害的實際發生為其構成要件。
二、在賠償范圍上。合同違約責任的損失賠償額可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如果沒有這種約定,依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賠償損失額應當相當于受害人因違約而受的損失,一般只包括直接損失。而在侵權責任中,賠償范圍原則上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在侵害人格權時,可進行精神損害賠償;不法造成他人死亡的,其賠償范圍可擴大到死者所撫養人的必要的生活費用等。
三、在責任方式上。侵權責任既包括財產責任,如賠償損失,也包括非財產責任,如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而合同違約責任主要是財產責任,如強制實際履行,支付違約金等。
四、在免責條件上。違約責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責條件外,合同當事人還可以事先約定不承擔責任的情況。而在侵權責任中,免責條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事先約定免責條件,也不能對不可抗力的范圍事先約定。
五、在對第三人的責任中有所不同。違約責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合同債務不能履行,債務人首先應向債權人負責,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償。而在侵權責任中,行為人僅對因自己的過錯致使他人受損害的后果負責。
特殊侵權責任
1、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造成的侵權行為;
2、產品質量責任;
3、高度危險作業的侵權責任;
4、危害環境的侵權責任;
5、施工造成的侵權責任;
6、建筑物及其附屬物造成的侵權責任;
7、飼養動物造成的侵權責任等等。特殊侵權責任實行過錯推定或無過錯責任。受害人追究加害人的責任,只要證明三個方面:自己有損害;加害人有加害行為;損害與加害行為有因果關系。加害人要免除自己的責任,要根據法律證明符合法定的免責條款或自己沒有過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
本編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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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權糾紛免責事由有哪些

法律分析:特殊侵權糾紛免責事由:

1.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2.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3.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八十一條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二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百八十四條 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侵權有哪些

問題一:侵權行為有哪些 只要侵害別人這些權益的,就是侵權行為。。。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 *** 、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鼎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問題二:法律規定侵權案件的范圍有哪些? 《侵權責任法》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 *** 、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問題三:侵權案件有哪些? 我就知道一瑪麗蘇妹子寫的一篇叫“心有靈曦”的瑪麗蘇文,其中有百分之八十都是在抄襲盜墓筆記原著,被告侵權給禁了

問題四:社會上有哪些侵權現象, 這是一個危機四伏、充滿損害的社會。礦場發生爆炸,工人罹患職業病;車禍每日有之,空難頻傳;廢氣傷害人畜,漏油污染良田;有缺陷的商品充斥市場;醫生誤診或用藥不當。除此等工業災害、交通事故、公害及商品缺陷、醫療事故外,其他肇致損害的事由,更是層出不窮,如綁架殺人,逼良為娼,毀人名譽,窺人隱私,盜竊他人營業秘密,地溝油、蘇丹紅害人不淺,走私豬肉引入口蹄疫等。危害事故自古有之,今日為烈,其主要原因系社會經濟發展快速,科技發達,人口集中都市,生活競爭激烈, *** 施政缺少規劃,及執行法令不力等。
危害事故侵害他人權益,有為人身傷害(如死亡、身體健康受損);有為物的毀損(如汽車滅失、良田不能耕種);有為所謂純粹經濟上的損害(如施工挖斷電力管線,致用戶不能營業;豬只拍賣市場因口蹄疫流行而停止交易)。其所造成的損害包括財產上損害(如醫藥費、喪失之工資或營業收入,物之價值減少)及非財產上損害(肉體或精神的痛苦)等。此外,要處理危害事故,必須調查、談判、仲裁、抗爭、訴訟等,因此發生各種交易成本。
希望對你能有所幫助。

問題五: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有哪些 在侵權行為中,對于財產所有權的侵犯主要表現為侵占、妨害和毀損。這些行為往往是直接作用于客體物的本身,與客體物之間的聯系是直接的、緊密的;侵權行為的具體表現內容,涉及到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各個方面。對于知識產權的侵犯則主要表現為剽竊、篡改和仿制。這種侵權行為作用于作者、創造者的思想內容或思想表現形式,與知識產品的物化載體無關。例如,非法將他人創作的字畫攫為己有,它涉及的是物體本身,即創作的物化載體,該行為應視為侵犯財產所有權的行為;如果行為人雖未占有這一字畫,但擅自將其翻印出售,則該行為涉及的是無形財產。
然后看下哪些是侵權行為
1: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即是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使用其注冊商標或將該商標的主要部分用作自己的商標,從而造成商標混同,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2:侵犯著作權,是指“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外,擅自使用其著作權的行為”
3:侵犯專利權
4:侵犯商標權,是指 “不法侵害他人注冊商標權”的行為。
5:筆者認為,凡違反法律規定而損害知識產品所有人專有權利的行為
以上均為侵犯知識產權。在這里需要說明的是,侵權行為主要表現為對享有專有權利的知識產品的擅自使用,但對該知識產品的擅自使用并不包容所有的侵權行為(部分內容轉自小象知識產權)

問題六:侵權責任法中規定的特殊侵權行為有哪些 特殊侵權訴訟舉證責任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一)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二)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三)因環 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五)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六)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七)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八)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責任。

問題七:侵權行為有哪些種類? 《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
侵權行為,一般是指行為人由于過錯礎害他人財產人身,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
分類:
1、根據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不同,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一般侵權是行為人基于過錯直接致人損害,因而使用民法上的一般責任條款的行為。特殊侵權是指行為人雖無過錯,但他人的損害確系與行為人有關的行為、事件或特別原因所致。例:因特定主體(如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致人損害的行為)
2、根據侵害對象的不同,分為侵害財產權行為和侵害人身權行為。
3、根據致害人的人數不同,分為單獨侵權行為和共同侵權行為。
4、根據侵權行為的性質不同,分為積極侵權行為和消極侵權行為。
以上是成文法系國家對侵權行為的分類。
判例法系國家對侵權行為的分類為:
“對財產的侵害”、“對個人的侵害”、以及“過失”三大類。

問題八:新聞侵權主要有哪些類型 新聞侵權的主要六類:
一是新聞報道內容失實,這是最主要的新聞侵權類型。
新聞報道內容失實主要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新聞作品中基本事實不真實,即新聞作品中的“事實”與客觀存在的事實不符,使受害人名譽受到毀損,構成侵權;第二種是新聞作品中反映的內容不全面,所反映的內容不是事實的全部,而是事實的一部分,即主要內容、基本內容貶損他人名譽,造成其社會評價降低。
北京某報一名記者在報道一起墜樓自殺事件時,沒有采訪當地派出所和街道居委會,但其在文章中稱,經采訪當地派出所和街道居委會,得知該墜樓女子為精神病患者,在家受到哥哥的虐待。文章刊登后,死者家屬非常不滿,將報社訴上法庭。經審理,北京一中院終審判決報社承擔侵權責任,并公開致歉,賠償損失3500元。
二是新聞報道評論不當。
對新聞媒體來說,輿論監督是其義不容辭的職責,通過媒體的報道對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公眾人物與公共利益有關的事務進行批評和建議,能對違法行為形成一種制約、威懾的力量,使被監督者從中受到啟示,正視自己的錯誤,進一步完善自身。新聞報道評論不當包含兩種情況,一種是報道事實基本屬實,但在語言上使用了侮辱、謾罵或其它具有人身攻擊性的言詞;另一種情況是新聞報道對客觀事實進行隨意評論,造成對他人社會評價的貶損,構成侵權。但是,如果報道內容基本屬實,僅是個別評論的詞句表達不當,且無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和用語,不能認定為侵權。
某雜志因刊登北京一作家撰寫的文章被訴上法庭,該文章對另外一名社會知名人士使用了諸多貶損性語言。經法院審理,認定該雜志刊登此篇文章的行為構成了對該知名人士的名譽侵權,被判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撫慰金5000元。
三是未經核實轉載其它媒體報道,事后證實報道不實,構成侵權。
如北京某報從網絡媒體轉載報道稱,某演員因病去世,實際上該演員正在劇組拍戲。該演員憤而將報紙訴上法庭,法院終審判決該報的行為構成對這名演員的名譽侵權,向其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1萬元。
四是在報道中采用與報道內容無關的照片,或者未經同意采用照片,構成侵權。
北京一中院就審理過這樣一起肖像權糾紛案。陜北老漢張大爺在村口曬太陽時,被正在陜北采風的攝影家抓拍下來。后該照片刊登在一家雜志的封面上,陜北老漢遂起訴該雜志和攝影師侵犯肖像權。法院支持了陜北老漢的訴訟請求,陜北老漢終于 *** 成功。
五是過實報道或暴露他人隱私導致侵權。
為追求獵奇、招徠讀者,或為擴大影響、嘩眾取寵,未經他人同意在媒體上宣揚他人隱私,使其人格評價降低,構成新聞侵權,或因過失侵害了他人的隱私權。如某篇報道本為表揚某人在工作上取得的進步,卻將此人不愿讓人知道的污點披露出來,進行前后對比,本意是好的,但侵害了他人的隱私權,構成了侵權。
六是褒揚性的新聞報道同樣容易引起新聞侵權。
無中生有地任意拔高,對當事人而言不但沒有抬高聲譽,反倒引起社會的非議,造成精神痛苦。批評可能脫離真實,表揚也可能脫離真實。表揚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損,也會導致侵權。

問題九:《侵權責任法》包括哪些 30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所指侵害民事權益包含了七種責任內容:
一、產品責任
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三、醫療損害責任
四、環境污染責任
五、高度危險責任
六、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七、物件損害責任

問題十:商標侵權的類型有哪些? 1、未注冊商標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2、知識產權相臨領域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不正當使用行為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4、注冊商標使用不當對他人注冊商標可能造成的侵權。
5、商標淡化構成的商標侵權商標行為。

有爭議的侵權案件

有爭議的侵權案件

有爭議的侵權案件,在生活當中,相信很多小伙伴都要寫過或者了解過案件的焦點問題,將爭議的焦點歸納出來,并將采納證據的情況進行逐一說理論證,下面我整理了有爭議的侵權案件。

有爭議的侵權案件1

一、侵權糾紛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1、《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

“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該條明確賦予了占有人的財產返還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和消除危險請求權,對解決審判實踐中遇到的具體問題大有裨益。

3、《民訴法》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

是指以行為人的過錯為承擔民事責任要件的歸責原則,《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了一般侵權行為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確立了該原則作為我國侵權法一般歸責原則的地位。過錯推定是在某些行為人的過錯無法判明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下所適用的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變通方式;

它根據損害事實的發生推定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除非行為人能夠證明自己無過錯方可免責,我國《民法通則》第125-126條關于地面施工致人損害、建筑物等致人損害的規定就是采用了過錯推定原則。

2、無過錯責任原則

是指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不以行為人過錯的存在判斷行為人應否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該原則的責任范圍通常有限額,僅適用于法律特別規定的情形,在《民法通則》和“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中有明文規定。

3、公平責任原則

是指在法律沒有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而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又對受害人顯失公平時,依公平原則在當事人之間分配損害承擔的責任原則。因此,適用此原則的前提必然是該侵權行為只能是一般侵權行為;

而且加害人的主觀上不能有過錯。對于此歸責原則的適用,在《民法通則》、“民通意見”和“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也有明確的規定。

三、如何解決侵權糾紛

1、調解

如果發生侵權糾紛,可以申請有關部門組織調解,如果是侵犯了版權,那么由國家版權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他的社會團體/組織,主持、教育、疏導當事人對作品版權的權利、義務、責任等問題進行協商;

達成一致的和解方案,簽署調解協議。但是,調解不具備法律的強制執行特性,若某一方不遵守“游戲規則”,則調解失敗,可以轉向訴訟處理。

2、仲裁

如果版權收到了侵犯,版權仲裁機構依照規定的仲裁程序對版權糾紛案件進行裁決,多適用于與版權合同糾紛。有法律強制執行特性,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訴訟

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調解或仲裁皆失敗的前提下,可轉訴訟,或直接采用訴訟的方式解決版權侵權糾紛。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可以制止侵權行為,并對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有爭議的侵權案件2

一、我國侵權糾紛案件有哪些

侵權糾紛案件,可以分為一般侵權和特殊侵權兩種,特殊侵權行為包括產品侵權、機動車侵權、醫療侵權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 【侵權責任編的調整范圍】本編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一千二百零二條 【產品生產者責任】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八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法律適用】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和責任承擔主體】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二、侵權責任承擔方式

(1)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是指被侵權人對于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正在進行的或繼續之中的侵權行為有權請求法院予以終止,它可以適用于各種侵權行為,只要這種違法行為正在進行之中或在延續的情形下;

(2)排除妨礙

排除妨礙是由侵權人解除因其行為引起的妨礙他人正常行使權利和實現利益的客觀事實狀態,這種方式主要適用于物權,特別是相鄰權受到侵害的場合;

(3)消除危險

危險是對將來的、有造成侵權損害后果可能的事實和狀態而言的,處在此種狀態中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法院要求侵權人予以消除;

(4)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是侵權人將其非法占有的或管理的財產轉移給被侵權人。一般而言,有權請求返還財產的是財產的所有人;同時該財產必須還存在,如果不復存在,只得賠償損失或承擔其他責任;

如果侵權人將該財產轉讓給第三人的,還要看第三人在受讓財產時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如果符合,為第三人利益及整個交易安全考慮,也不得請求返還財產;

(5)恢復原狀

恢復原狀主要適用于財產損害的場合,它是請求侵權人恢復到物原來的狀態。請求恢復原狀需具有兩個條件:一是可能性,即被損害的物有恢復到原狀的可能;二是必要性,即該物有恢復到原狀的必要;

(6)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最常見的侵權責任承擔方式,它不僅可能適用于侵害財產權益的場合,也可以適用于侵害人身權益的情形,損失的范圍不僅包括積極損失還包括消極損失,賠償損失一般以實際損害為限;

(7)賠禮道歉

賠禮道歉是侵權人以口頭或書面的形式向被侵權人承認錯誤、表示歉意,它主要適用于侵害人身權益的情形;

(8)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消除影響是指侵權人在不良影響所及的范圍內消除對被侵權人的不利后果;恢復名譽是指侵權人在其造成損害所及的范圍內恢復被侵權人的名譽于其未曾受損的狀態。它們通常只適用于侵害人身權益的情況。

有爭議的侵權案件3

1、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

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產品缺陷致人損害

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3、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

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4、污染環境致人損害

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5、地面施工致人損害

在公共場所、道旁或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6、物件致人損害

建筑物或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不承擔責任。

7、飼養動物致人損害

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8、被監護人致人損害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

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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