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網絡上散布謠言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分為三種責任。
1、民事責任
如果散布謠言侵犯了公民個人的名譽權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譽,要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責任。
2、行政責任
如果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要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給予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1)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2)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3)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所以說,若散布謠言,公安機關可以依據上述規定對行為人進行處罰,派出所會依據規定,用傳喚證對行為人進行傳喚、查證、處罰。
3、刑事責任
如果散布謠言,構成犯罪的要依據《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291條之一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46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延伸閱讀-編造網文男子被行政拘留五日:
近日,一篇名為《傾城之戀2021》的網文稱,廣州南沙一男子與一女子約會就餐被感染,該女子來深導致深圳多區開展大排查,引起廣泛關注。
2021年6月8日凌晨,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發布的情況通報,經查,該文為不實信息。6月8日,警方將居住在寶安區的嫌疑人李某某(男,42歲)查獲。李某某對其編造虛假信息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