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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簡述刑事案件有罪的證明標準

首頁 > 刑事案件2020-07-14 11:44:42

請問如何否定足跡證據?或者說,如何判斷一個足跡能否成為證據?

我的朋友被控入室偷竊,唯一的證據是,現場即被竊者家里有腳印,經初步檢驗,與朋友的鞋子吻合。如何可以否定這個證據?
我個人認為,單憑足跡只能給公安人員指示偵查方向,不能充分證明你朋友有犯罪事實。

因為我國刑事訴訟法有規定證明標準

第一百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
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
察院審查決定。

第一百三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
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
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第一百六十二條 在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
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
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
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在刑事訴訟中,單個證據并不能完成證明的任務,只有一定量和一定質的證據相互結合、相互印證,才能達到證明所要求的程度,這就是所謂的證明標準問題。證明標準的目的在于解決認識的尺度問題,是法官進行判斷的標尺,也是指導和規范刑事證明活動的準則。

  在我國刑事訴訟理論中,證明標準指的是法律所規定的運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所要達到的程度。在刑事訴訟法的各個訴訟階段,由于訴訟行為的不同,以及實體法事實和程序法事實的不同,證明的標準也有所不同。

  1.需要達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的情形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時;

  (2)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

  (3)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時(《刑事訴訟法》第l29、141、162條)。

  2.不需要達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的情形

 ?。?)立案時:其證明標準是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發生需要追究刑事責任。自訴案件立案的證明標準,是被害人有一定的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了侵害其人身、財產或者其他合法權益的行為。

 ?。?)關于回避、違反法定訴訟程序、執行中某些程序法事實及采取強制措施的事實的證明標準。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回避時,只需提供能證明存在某種回避理由的證據;對違反法定程序的事實的證明,其標準是根據合理的證據能夠認為有違反法定程序的事實;若干有關執行的程序法事實,通常只能夠通過證據材料認為存在某一事實的可能性,即能夠引起特定的訴訟后果。例如,在決定停止執行死刑前不需要證明法定的程序法事實確實存在,只需要證明其存在的可能性。刑事訴訟法對刑事強制措施的適用條件有著明確的規定,根據這些適用條件,有關刑事強制措施的程序法事實的證明,也不要求達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

  3.“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含義

  對于何謂“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本身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在訴訟理論上,一般認為,要達到這一標準,證據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方面的要求:

  (1)據以定案的每個證據都必須查證屬實;

 ?。?)每個證據都必須和待查證的犯罪事實之間存在客觀聯系,具有證明力;

 ?。?)屬于犯罪構成各要件的事實均有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

  (4)所有證據在總體上已足以對所要證明的犯罪事實得出確定無疑的結論,并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

  
文字有點多,請你務必看完:
這是一個案例,希望對你有用:

于是,警方綜合王連伢的有罪供述、足跡鑒定結論、現場勘察筆錄等證據,以涉嫌強奸罪將王連伢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翻供 證據不足釋放

  2001年,南京市中級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此案。站在被告席上的王連伢當庭翻供,他說原先的供述都是被逼的,事實上他根本就沒有條件作案,因為他當時在外地幫某醫院做墻面粉刷。對于汪某遭到強奸并遇害的事情,他是聽別人講的,他沒有強奸那個女的。同時,他的辯護律師也指出,公安機關的鑒定中沒有提取被害人陰道內的證據,難以確認強奸犯就是王連伢。

  主審的法官于是趕緊找鑒定專家了解足跡鑒定的科學性,同時又提審王連伢以了解其作出有罪供述的過程,最后認為本案有諸多疑點:王連伢前后供述不一致,且供述與現場汪某的死因存在矛盾;即使現場的足跡是王連伢所留,也只能證實被告人王連伢到過現場,而不能證實王連伢強奸的事實等等。

  遂審理認為,檢察機關宣讀、出示的證據之間缺乏法律規定的關聯性,不能相互印證,亦不能證明案件的犯罪過程、手段及情節,故于2001年8月13日一審判決王連伢無罪釋放。

  檢方提出抗訴 高院維持原判

  一審判決后,這起強奸案并未就此了結。南京市檢察院依法向江蘇省高級法院提起抗訴并得到江蘇省檢察院的支持,檢察官在二審中提出了7點抗訴理由,主要是王連伢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先后20多次供述其犯罪行為,對汪實施暴力、撕扯的細節得到了鑒定書和勘查的印證,王連伢的翻供是虛假的;足跡鑒定明確現場遺留的足跡就是王的足跡,且足跡具有排他性;汪的衣服損壞、傷勢、身上的咬痕、半昏迷狀態等細節與王連伢的供述一致;王向同監犯人承認犯罪事實等等。綜合這些證據,足以認定王連伢強奸犯罪的事實,因此一審法院判決不當。

  但王連伢在二審中,堅持自己沒有強奸汪某。江蘇省高級法院在審理中,對現場足跡結論進行調查核實時,卻發現足跡鑒定書所依據的檢材已經遺失,于是又提取王的赤足足跡樣本與公安提供的現場赤足足跡樣本,以及原先的足跡鑒定書一起送交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進行鑒定。最終公安部未作出明確的鑒定意見,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鑒定中心的結論是:在現有條件下,不能認定現場足跡是王連伢所留;原先足跡鑒定書的鑒定依據不夠充分。

  2003年底,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王連伢供述其對汪某實施的犯罪行為,與公安機關作出的汪某系吸入較多泥水致窒息死亡的死亡原因存在矛盾;原先的現場足跡鑒定已不能成立,現場勘查筆錄、證人證言等證據,均不足以證明王連伢就是作案人,故作出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法院:絕不光憑口供定案

  記者在法院采訪獲悉,法院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對于被告人主動承認自己有罪,但沒有其他證據予以印證,法官肯定判被告人無罪。但是被告人雖然不承認自己有罪,可是有其他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以證明被告人犯罪,那被告人肯定難以逃脫法律的制裁??靾笥浾咦谝欢?br />
足跡檢驗是刑事技術中的一門分支,是痕跡物證檢驗中的一類痕跡,是人們常說的辦案中最常見的四大類痕跡“手足工槍”之一。足跡檢驗在痕跡檢驗體系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在偵破案件中更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足跡檢驗雖然不具備指紋DNA巨大的數據庫支撐功能,但并不影響其在偵查環節中的巨大作用。一方面,足跡檢驗能提供同一認定依據,比如現場如果遺留鞋印,我們通過對現場足跡與樣本足跡的比對,便能認定現場足跡是否為同一雙鞋所遺留;如果現場遺留赤足跡或襪印,我們便能通過現場足跡與樣本赤足跡或襪印來進行比對,從而認定兩種足跡或襪印是否為同一個人遺留的;另一方面,足跡檢驗還能為刑事偵查提供一些非常有效的分析結論,比如分析作案人數,提供有關作案人的年齡、身高、職業等特點。另外,足跡鑒定的結論也是訴訟中的重要證據之一。

五大顯著特點

相比于指紋痕跡、槍彈痕跡、工具痕跡或DNA鑒定,足跡檢驗有著非常顯著的特點。

第一,足跡在現場的出現率非常高,提取率也非常高。指紋痕跡鑒定或DNA鑒定固然是非常成熟的人身同一認定的技術,但由于遺留條件有限,往往在現場勘查中的提取率不高,現在的現場勘察中一般取到的指紋幾率,全國的水平大概也只是14%,而DNA的提取率還要遠低于指紋提取率。相比指紋痕跡或DNA提取率,足跡出現幾率則高很多,不管嫌疑人是否為了反偵查而戴手套,作案時間是否相對短暫,他都會留下對應的足跡。

第二,足跡相對于其他痕跡更不易偽裝。即使嫌疑人作案不戴手套,為避免留下指紋會對很多動作特別注意,但嫌疑人只要作案就必然在現場行走,只要行走就會反映出正常的行走特征,所以相比其他痕跡,足跡痕跡更難進行偽裝。

第三,足跡檢驗是進行現場分析的最有效手段。現場勘察的一個重要工作就是從技術角度確定偵查方向,準確判斷案件性質,判斷現場來去路線,判斷作案過程及人數等。由于足跡在現場的出現率非常高,所以從技術角度對現場的基本要素進行判斷,最重要的依據還是足跡,比如分析判斷作案人數,最重要的技術依據就是現場足跡種類的多少。嫌疑人在現場遺留的指紋,并不能反映出全部的作案過程,但是嫌疑人在現場的任何一個動作都會留下相應的足跡,只要保證在足跡的提取過程中不失誤,就會比較完整地發現整個作案過程。所以,通過對足跡的發現、提取、檢驗是進行現場分析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第四,它能夠反映犯罪嫌疑人的很多個人特點。能通過對足跡大小壓力情況等的初步檢驗來判斷穿鞋人年齡、身高、體態、職業等特點,為偵查破案提供更多的線索。

第五,與指紋、DNA一樣,足跡檢驗除可以進行物的同一認定外,還可進行人身認定。包括鞋的認定和赤足跡或襪印的認定。

現狀:作用大爭議也大

目前,我國足跡檢驗現狀是:作用非常大,但爭議也非常大。尤其是在法律界,物證技術行業對足跡檢驗,尤其是對步法追蹤演變而來的人身識別技術爭議非常大,主要原因是出過些錯案。

我國足跡鑒定的現狀可以用六個字來概括:同步、獨有、領先。

同步,形態檢驗技術與世界同步。足跡的形態檢驗技術,是對現場足跡包括鞋印、赤足跡和襪印進行仔細的辨別,通過一些形態的比對認定其造型的客體,這一技術不僅擁有非常成熟的理論基礎,而且我國在這一技術上與世界水平基本同步。目前,我國在足跡的形態檢驗技術上,已經達到可以認定是具體哪雙鞋遺留在現場足跡的程度。但是這一技術存在兩個弊端,第一只能認定鞋,鞋與人能否掛鉤需要進一步的調查工作;第二是對足跡的檢驗要依靠鞋的存在而存在,一旦嫌疑人作案后將鞋拋棄或偵查周期過長,那就失去了檢驗的基本條件,給足跡的利用造成了很大的困難。

獨有,獨有的從步法追蹤演變來的人身識別技術。從我國解放初的步法追蹤技術逐漸演變到現在的鞋印人身識別技術,該技術可以認定到人,這是我們獨有的。其通過對人兩腳的運步方式反映的搭配關系的識別,及對每一個單個腳印的具體特征的鑒定,來判斷現場足跡與某人的特征是否一致。但遺憾的是,這項檢驗技術相對而言成熟性較差。盡管如此,利用這項檢驗技術破過的案件仍然很多,許多是非常有影響的。例如,1992年北京軍區在石家莊的一個槍庫丟了十幾支槍,當時現場勘察中發現一種足跡,雖然通過調查并沒發現有與現場所提取的足跡花紋特征一致的鞋,但是發現有一個人穿的鞋所反映的一些壓力行走特征與現場足跡幾乎相近,通過鑒定初步認定了該人是犯罪嫌疑人,果然在他遠處的居住地就找到了丟失的槍支。不可忽視的是,該技術雖然有過很多成功的案例,但是也有很多失敗的教訓。

領先,通過足跡對個人特點進行分析。通過足跡能進行個人特點的分析,包括:年齡、身高、體態、職業特征等,這方面我國在國際上居于比較領先的水平。

足跡是人們在站立和行走時,與地面或其他承受面接觸形成的腳掌或鞋、襪等形象痕跡。足跡是刑事案件調查中經常使用的一種重要物證。足跡有兩大類特征:一是足跡的形象特征,即單個足跡所反映的赤腳、鞋或襪外表結構特征;一是足跡的步伐特征,即單個或成趟足跡,反映人的行走習慣規律的特征,這些特征是經過長期練習和反復實踐形成并固定下來的,由于性別、年齡、身高、體重、職業、步行姿勢等各種因素的不同,每個人所反映出的步伐特征也不一樣。通過對足跡的分析鑒定,可以判斷人的身高、年齡、體重、走路姿勢等,還可以分析遺留的時間、作案人逃跑的方向等,在條件較好時,通過足跡循跡追蹤,或將足跡作為警犬嗅源,直接抓獲或認定犯罪嫌疑人。

以上資料均網上搜集,希望對你有幫助。
你說的是初步檢驗,與朋友的鞋子吻合.這就沒事了,同樣的牌子鞋子多得很.這不足以當做證據,沒有很強的證明力度.就怕腳印吻合,鞋子吻合就沒事.還有你要找下你朋友在案發時間有不在做案的時間以及地點.這就需要人證.只要沒有做案的時間以及地點,就不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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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有罪處刑證明的證明標準要高于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嗎

是的,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高于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
刑事案件要求必須是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民事要求是高度蓋然性

請簡述刑事案件有罪的證明標準

刑事案件有罪的證明標準: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于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擴展資料

量刑時要充分考慮各種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根據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實以及量刑情節的不同情形,依法確定量刑情節的適用及其調節比例。

對嚴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在確定從寬的幅度時,應當從嚴掌握;對犯罪情節較輕的犯罪,應當充分體現從寬。具體確定各個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時,應當綜合平衡調節幅度與實際增減刑罰量的關系,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國法院最新量刑標準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第五十六條

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擴展資料

構成要素

(一)作案時間要素

(二)作案空間要素

(三)案件相關人要素

(四)案件相關行為要素

(五)案件相關物要素

基本特點

(一)外在表現為直接侵害形態

(二)多數案件存在明顯的犯罪現場

(三)案件因果聯系復雜多樣

(四)案件形成具有階段性與突發性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刑事案件

  簡述刑事案件有罪的證明標準《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認定被告人有罪和對被告人從重處罰,應當適用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
對證據的真實性,應當綜合全案證據進行審查。
對證據的證明力,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從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聯程度、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審查判斷。
證據之間具有內在聯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證事實,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的,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根據被告人的供述、指認提取到了隱蔽性很強的物證、書證,且被告人的供述與其他證明犯罪事實發生的證據相互印證,并排除串供、逼供、誘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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