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權侵權認定的標準是:1、存在侵權行為。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制作、使用、公開體現公民形象的視覺藝術作品及其復制品等再現他人肖像的行為;2、侵權人存在主觀過錯。未經肖像權人而使用,侵害肖像權的主觀形態表現為故意;3、賠償責任的過錯程度要求。不同侵害肖像權行為的過錯程度、具體細節、損害結果是有差異的,確定賠償責任時應當考慮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后果和影響等因素;4、不以財產損害為構成要件。肖像權人在遭受非法侵害以后,即使未造成財產的損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停止侵害、賠償精神損害費用等;5、不存在違法阻卻事由。合理使用是違法阻卻事由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肖像權的侵權認定標準具體如下:
1、未經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
2、侵犯肖像權須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肖像權的侵權認定標準具體如下:
1、未經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
2、侵犯肖像權須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侵犯肖像權的行為有:1、未經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破壞了他人肖像的個人專有性和完整性,應當受到制裁。2、以使用某人的肖像達到招徠顧客、推銷商品的目的或直接以肖像制作成為或復制成為商品出售贏利。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第一千零一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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