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失蹤超過48小時才立案。但有下列情況的,公安機關會要立即立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
1、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報案、控告、舉報的;
2、接到兒童失蹤或者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報案的;
3、接到已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可能被拐賣的報案的;
4、發現流浪、乞討的兒童可能系被拐賣的;
5、發現有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為,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事實發生的其他情形的。
失蹤的認定如下:
1、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2、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自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申請宣告失蹤條件:
1、自然人失蹤已滿兩年。
下落不明,指自然人離開住所或居所地無任何消息。下落不明的時間必須是持續地、毫不間斷地滿2年。2年的期限是從失蹤人最后離開住所或居所而下落不明的次日開始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2、失蹤自然人的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所謂利害關系人,指在法律上與下落不明的自然人存在一定的人身關系或財產關系的人,包括失蹤人的近親屬和其他與失蹤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
3、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后,應發出公告,尋找該下落不明的人,公告期為3個月。公告期屆滿后仍無下落的,判決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失蹤,失蹤者的直系親屬可以持本人身份證件和失蹤者的關系證明文件到當地派出所報案,并提供相關情況。
辦理失蹤人口報案流程:
1、失蹤人近期照片二張。
2、戶口簿。
3、填寫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
失蹤兒童立案注意事項如下:
1、立即報警。失蹤后不需要等待24小時,請馬上撥打110報警,說清楚孩子的年齡、外貌特征、衣著打扮等。并提供孩子近期免冠照片,到就近的派出所或刑警隊,在公安部兒童失蹤信息緊急發布平臺“團圓系統”上發布;
2、廣播。如果事發地有廣播,可以借助廣播尋人。廣播時,一定要說清楚孩子的特征,并提供父母的聯系方式;
3、發動親友在附近尋找。發動親友在可行范圍內的三類區域尋找:事發地2公里以內區域;當地主要火車站、汽車站;住址2公里以內區域;
4、留家等待。保證有一名家長或親友待在家中,以備孩子自己找回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條 【宣告失蹤】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宣告失蹤的條件有如下:
1.申請人應當是同失蹤的人有利害關系的人。申請人包括失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債權人以及有其他利害關系的人。
2.失蹤的時間或者失蹤的情形應當符合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宣告失蹤的,公民下落不明必須滿二年。規定,申請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必須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
如果某公民下落不明已滿四年,在這種情況下,被申請宣告的人下落不明的時間既符合宣告失蹤也符合宣告死亡的期限,是宣告該公民死亡還是宣告該公民失蹤,取決于該公民利害關系人的申請。
3.申請人必須遞交申請書。申請人不能以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公民失蹤或者申請宣告公民死亡。申請人必須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或者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4.向被申請人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人申請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的人失蹤或者死亡,應當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此類案件由下落不明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便于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也便于人民法院審查和認定事實,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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