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您好,一、侵權行為的型別主要包括:
(1)侵害人身的侵權行為。
(2)侵害人格利益的侵權行為。
(3)侵害身份權的侵權行為。
(4)侵害財產權的侵權行為。
(5)侵害智慧財產權的侵權行為。
二、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
(一)歸責原則的概念
歸責原則,是指以何種根據確認和追究侵權行為人的民事責任,它所解決的是侵權的民事責任之基礎問題。
(二)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的基本含義是:過錯是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基礎。如果加害人在主觀上不存在過錯,就當然不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加害人在主觀上有過錯則可能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的規定,過錯責任原則適用于一般侵權行為。只有法律特別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形,才不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三)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不問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人應當對其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答: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侵權行為一般是指行為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人身,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行為人雖無過錯,但法律特別規定應對受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侵害行為,也屬于侵權行為。從構成要件區分,侵權行為可分為一般侵權行為與特殊侵權行為。一般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有過錯直接致人損害,因此適用民法上的一般責任條款的行為。這是最常見的侵權行為,例如行為人故意損壞他人財產,故意損傷他人身體等。特殊侵權行為指行為雖無過錯,但他人的損害確系與行為人有關的行為、事件或特別原因所致,因此適用民法上的特別責任條款或民事特別法的規定應負民事責任的行為。《民法通則》規定了以下幾種特別侵權行為:(1)國家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2)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3)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 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4)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5)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底下設施等,沒有設定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6)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7)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侵權民事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包括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客觀要件指要有侵權損害事實,加害行為的違法性,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主觀要件指行為需有行為能力,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對于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則實行無過錯原則。即不管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只要其行為造成損害結果的,均要承擔民事責任。
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況下,構成侵權行為所必須具備的因素。只有同時具備這些因素,侵權行為才能成立。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為、有損害事實的存在、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四個方面。
一、有加害行為 加害行為又稱致害行為,是指行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權利受到損害的行為。任何一個民事損害事實都與特定的加害行為相聯絡,亦即民事損害事實都由特定的加害行為所造成。沒有加害行為,損害就無從發生。
此處所稱的加害行為是一個未經法律評價的行為,對其確定純粹基于該行為所造成的民事損害后果。從表現形式上看,加害行為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但以作為的形式居多,以不作為構成加害行為的,一般以行為人負有特定的義務為前提。
傳統民法教科書對這一要件一般以“行為的違法性”或“違法行為”來表述,這一表述方式當然有其合理性,但不夠準確。無論是“行為的違法性”還是“違法行為”,它們實際上已對致人損害的行為作了法律評判。事實上,在這里對加害行為進行法律評判并無必要,因為一般侵權行為構成的另一個要件,即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才是對致人損害行為進行法律評判的地方。在這里,只要證明有加害行為即可。
二、有損害事實的存在 此處所稱的損害事實,是指因一定的行為或事件對他人的財產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響。損害事實的存在,是構成侵權行為的另一個要件。沒有損害事實,就談不上侵權,更談不上侵權損害賠償。
作為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的損害事實具有以下特點:一是損害系合法權益受侵害所致;二是損害具有可補救性,即所受損害可通過一定的方式進行補救;三是損害的確定性,即損害事實確實發生,并可通過一定的方式衡量其大小和程度。
損害事實依其性質和內容,可分為財產損害、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三種。
財產損害,主要是指由于行為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權利施加侵害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如毀人房屋,盜人車輛等行為致權利人的經濟利益受到損害。財產損害包括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直接損害是既得利益的損害,如車輛被盜;間接損害是可得利益的損害,如因車輛被盜導致營業收入的減少。
人身傷害,是指由于行為人對受害人的人身施加侵害所造成的人身上的損害。人身傷害專指自然人而言,系由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所造成,具體包括生命的損害、身體的損害、健康的損害三種情況。同時,對自然人人身的損害往往也會導致其財產的損失。如傷害他人身體致其支付醫療費和收入的減少等。
精神損害又稱無形損害,主要是指自然人因人格受損或人身傷害而導致的精神痛苦。如名譽受不法侵害、隱私被他人不法披露、身體因受傷而致殘等。這些都會導致自然人的精神痛苦。與其他損害不同的是,精神損害具有無形性,難以用金錢來衡量。
三、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侵權行為只有在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時,才能構成。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為,他人也有民事權益受損害的事實,但二者毫不相干,則侵權行為仍不能構成。因此,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是構成一般侵權行為的又一要件。
因果關系,是指社會現象之間的一種客觀聯絡,即一種現象在一定條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種現象的發生,則該種現象為原因,后一種現象為結果,這兩種現象之間的聯絡,就稱因果關系。
就侵權行為法上的因果關系而言,主要是指損害事實系由加害行為所引起的情形。例如,甲故意傷害乙的身體,直接造成乙身體受傷。在這里,甲的加害行為是原因,乙的身體受傷是結果,二者之間就存在因果關系。
侵權行為法上的因果關系較為復雜,有許多不同的表現形式。其具體表現形式主要有:(1)一因一果,即一個加害行為導致一個損害結果,這種因果關系較為簡單;(2)一因多果,即一個加害行為導致了多種損害結果;(3)多因一果,即多個加害行為導致了一個損害結果,這種因果關系最為復雜。
理清侵權行為法上的因果關系,對侵權民事責任的認定極為重要。實踐中,有些因果關系較為清楚,一目了然;有些則較為復雜,難以確定,在必要時還需進行相應的司法鑒定。
四、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除須具備上述各要件外,還以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為必要條件。亦即只有在行為人具有主觀上的過錯時,一般侵權行為才能構成。
過錯,是行為人決定其行動的一種心理狀態。行為人是否有過錯直接關系到對其行為性質的認定。民法理論對何為過錯尚無明確的界定,關于過錯的認定主要是借用刑法上的有關理論。民法上的過錯也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
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民事權利的結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該結果發生的,為故意。如明知用刀去刺人會發生傷人或死人的后果,仍然用刀去刺人,結果導致他人受傷的,就為故意的侵權行為。
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損害他人的民事權利但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結果導致他人的民事權利受到損害的,為過失。衡量行為人是否有過失,應以行為人是否盡到注意義務而定。對行為人注意義務的確定,應根據具體的時間、地點和條件等多種因素綜合進行。
在刑法上,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還是過失關系重大,直接涉及到罪與非罪、罪輕罪重的問題。但在民法上,行為人的行為是故意還是過失,對侵權行為的認定和民事責任的承擔則意義不大。因為確定侵權民事責任的范圍,通常取決于損害的有無或大小,并不因為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而有所不同。
當然,區分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形式也并非毫無意義。在特定的情況下,如在混合過錯、共同致人損害、受害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行為人的過錯形式與過錯程度,對確定其賠償責任就具有很重要的意義。同時,在民事制裁的適用中,一般以致害人主觀上有故意為前提。對過失致人損害的行為,一般不適用民事制裁。
A、侵權行為的概念。侵權行為是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行為人由于過錯侵害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不法行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侵害行為。
“一般認為,侵權行為首先是一種民事過錯行為,也就是說,侵權行為破壞了法律規定的某種責任——這種責任是在法律上嚴格規定不許被破壞;侵權行為同時又是對他人造成了傷害的行為,而加害人必須對被傷害人做出賠償。”
B、侵權行為的分類:
一、一般侵權與特殊侵權;
二、單獨侵權與共同侵權;
三、積極侵權與消極侵權。
C、一般侵權行為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
1、侵權行為;
2、損害事實;
3、因果關系;
4、主觀過錯。
《侵權責任法》規定的無過錯責任
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2條)。
②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4條)。③提供個人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5條)。
④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的不真正連帶責任,為無過錯責任。銷售者具有過錯的,承擔最終責任;銷售者無過錯的,生產者承擔最終責任(《侵權責任法》第41-43條)。
⑤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48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
⑥因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污染者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65—68條)。
⑦高度危險責任中,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者,高度危險物品的經營者、占有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69-77條)。
⑧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但動物園承擔過錯推定責任)(《侵權責任法》第78-80條;第82-84條)。
⑨建筑物倒塌致人損害的,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86條)
⑩醫療機構違反告知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55條)。
11因醫療產品致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與產品提供者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的,為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59條)。
12在道路上傾倒、堆放、遺撒妨礙通行物的,行為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89條)。
(1)責令被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2)沒收、銷毀侵權商品;(3)沒 收、銷毀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4)罰款;在處理商標侵權行為時,工商行政 管理機關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 向人民法院起訴。
商標侵權行為的制裁方式你好,你可以去當地工商部門投訴,如果經濟損失巨大,可以依法起訴。
商標侵權行為認定有如下幾種:
1、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為。
2、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這種行為在理論上也稱為\"反向假冒\"行為。
3、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結合《商標法》第56條第3款的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這種形式的商標侵權行為是需要銷售者主觀明知為要件的。
4、偽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須注意的是,這種侵權行為是商標標識的侵權行為,包括\"制造\"和\"銷售\"兩種行為。
5、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擴展資料:商標使用與商標侵權的關系:“商標使用”的含義區分為以維護商標權為特征的積極使用和在商標侵權判定中的商標使用。這兩種含義并不能等同。關于商標使用與商標侵權行為的關系,在理論上有的學者認為非營利性組織的非商業性使用也可能構成侵權,而大多數觀點則傾向于認為判定商標侵權應以商業性使用為前提。在司法實踐中,絕大多數情況下判定商標侵權的前提條件是被告的行為屬于商標使用。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基本行為必須是在商業標識意義上對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使用,也即被訴侵權標識的使用必須是商標意義上的使用,或者說必須是將該標識作為區分商品來源的標志使用。倘若所使用的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等標識不具有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這種使用就不是商標意義上的使用,不會構成對于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一般來說,對于直接侵害商標權的行為,其認定需要以被述侵權行為構成商標性使用為前提。而對于商標間接侵權行為或共同侵權行為則往往不屬于商標使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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