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肖像權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我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
一是:未經本人同意;
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歷等。對于侵犯肖像權行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卷,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請求權,不以財產損害為要件。
二、肖像權的法律特征
1、肖像是藝術地再現 自然人 的外貌形象。
通常,我們判斷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現是否構成肖像,應結合其表現的形式和表現的部位來看待。
首先,必須人物形象必須具有肖像特征。
一是:其表現形式即通過攝影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圖像;
二是:肖像還必須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態、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征;
三是:肖像必須真實可辯、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誰的肖像。
其次,必須是特定的公民肖像的事實。公民肖像在圖片中,應占整個圖像中被凸顯的主體地位,被作為特定對象來表現,而不是作為陪襯體;同時目的也不是通過肖像使用(手段),來達到目的。
2、肖像具有物的屬性。
肖像被藝術地再現,應是具體地、獨立地被固定在某一特定的物質載體上(如相紙、電視屏幕、報刊雜志等),它是來源于肖像權人又獨立于肖像權人的客觀視覺形象,能夠為人所支配、控制和處分,并具有一定的財產利益。
3、肖像是肖像權的客體,表現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
所謂的“財產利益”并非產生于自然人外貌特征本身、而是基于肖像產生的人格利益所派生的,并體現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對自然人的肖像權給予法律上的保護,實際上就是對人格利益保護的需要。
所謂“肖像權”,是一種專屬于自然人的 人格權 。法律意義是:自然人對自己通過造型藝術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觀物質載體上的再現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擁有的不可侵犯的專有權。
公民在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是我國法律規定保護肖像權的對象。它包含基于肖像所體現出的人格利益上之精神利益和財產利益。
三、肖像權的性質
1、肖像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擁有肖像及其肖像權利。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由于不存在客觀的、能夠獨立反映其容貌的“肖像”,因此不享有肖像權。(法人的“企業形象”不是指人的肖像,而是有關法人的經營、規模、管理、效益、資信以及產品質量等綜合狀況及社會評價。)
2、肖像權也具備一種財產利益,這種財產利益是通過肖像權人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產生的,它允許肖像權人在一定的范圍內有限度地轉讓肖像權,允許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從中獲得應有的使用價值。
3、肖像權還是一種標識性人格權,具有基層性。基本作用在于以外貌形象標識人格,借以辯識每一個特定的自然人。(而姓名權是通過文字符號標識人格)。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條 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一、肖像權侵權的構成條件是什么
1、肖像權侵權的構成條件是:
(1)侵害肖像權責任構成的首要條件,是肖像使用;
(2)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
(3)無阻卻違法事由而使用。雖然未經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但如果有阻卻違法事由,則該使用行為為合法。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二、肖像權侵權認定的標準是什么
1、存在侵權行為;
2、侵權人存在主觀過錯;
3、賠償責任的過錯程度要求;
4、不以財產損害為構成要件;
5、不存在違法阻卻事由。合理使用是違法阻卻事由的內容。
肖像權人不但自己可以行使肖像權,還可以授權第三方使用,而授權產生財產價值,肖像權除了具有人身屬性,還具有很強的財產屬性。
肖像權侵權認定的標準:
1、侵權人對他人肖像實施了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導致了損害后果;
3、侵權人主觀上對侵犯肖像存在過錯;
4、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條
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法律分析:肖像權侵權的構成要件:1、肖像權是肖像本人的專有權,未經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權。2、以營利為目的非法使用他人的肖像權。3、無合法的阻卻事由。
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
注:自《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后,以上法律依據變更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編 人格權》第九百九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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