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于輕傷是可以和解的,但是和解的只是民事責任,其刑事責任仍需要承擔,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是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二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九十條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可以。依照《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 故意傷害 他人致人輕傷但同時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不認定是犯罪的案件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 》辦理,雙方當事人可以調解處理。
法律客觀:《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 第三十條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情節較輕尚不夠刑事處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公安機關可以依法調解處理: 1、親友、鄰里或者同事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雙方均有過錯的; 2、未成年人、在校學生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 3、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4、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第三十九條 經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并履行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予以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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