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誹謗者刑事責任的方法:
1、不嚴重的,為民事侵權,賠禮道歉,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2、行為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構成誹謗罪,誹謗者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同時,誹謗罪是一種親告罪,即是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因此需要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具體程序是:
1.自訴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訴狀;
2.提交自訴人身份證復印件或護照復印件、港澳同胞回鄉證復印件;
誹謗罪立案的標準具體如下:
1、要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如果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于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2、必須有散布捏造事實的行為。散布的方式主要是言語散布和文字散布;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即使不指名道姓,但第三人可以判斷出被害人是誰;
4、必須屬于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
誹謗罪構成的條件:
1、本罪侵犯的客體與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犯罪侵犯的對象是自然人。
(1)誹謗他人的內容是虛構的。如果散布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于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2)須有散布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布,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布;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布。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布虛假的事實,但并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于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罪。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散布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于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2、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3、本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如果行為人將虛假事實誤認為是真實事實加以擴散則不構成誹謗罪。
侮辱罪和誹謗罪的區別是:
1、侮辱罪和誹謗罪的概念不同。侮辱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應當立案。誹謗罪,行為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應當立案;
2、侮辱罪和誹謗罪客觀方面表現不同。侮辱罪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誹謗罪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3、侮辱罪和誹謗罪犯罪手段是不同的。侮辱罪是公然進行的,包括可能使用的暴力;誹謗罪只能以言語、文字方式來進行的。
民法典包括有關名譽權的規定。我國公民依法享有名譽權,其名譽權益依法受到民法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情節嚴重的,可以構成侮辱罪,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誹謗他人可能承擔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也就是說,誹謗他人可能被法院判定構成民事侵權,或者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處罰,或者被法院認定構成誹謗罪。
首先說民事責任。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誹謗他人屬于侵犯他人名譽權的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法院如果認定構成誹謗他人,會根據原告的請求要求被告刪除誹謗資料、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
其次說行政責任。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可以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誹謗他人不僅屬于民事侵權行為,也是一種行政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可以對行為人采取行政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措施。被害人如果認為有人誹謗自己,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讓公安機關調查,追究誹謗行為人的行政責任。
最后說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也就是說,如果誹謗他人且情節嚴重,可以構成誹謗罪。一旦認定為誹謗罪,法院會對行為人判處刑罰,最高可以處以三年有期徒刑。
需要注意的是,誹謗罪是告訴的才處理,即誹謗罪是自訴案件,受害人應當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但是,如果誹謗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則不再屬自訴案件,此時,報案人可以直接向公安機關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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