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消費欺詐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過程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可以從三個方面判斷經營者的行為是否構成消費欺詐:1.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采用的手段;2.經營者的行為是否誤導消費者;3.經營者是否具有實施欺詐行為的主觀方面。
法律依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二)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三)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的商品;(四)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商品;(五)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六)銷售偽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七)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八)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商品;(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十)騙取消費者價款或者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應當真實、全面、準確,不得有下列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一)不以真實名稱和標記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二)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現場說明和演示;(四)采用虛構交易、虛標成交量、虛假評論或者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五)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或者服務;(六)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體驗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七)謊稱正品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八)夸大或隱瞞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性能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信息誤導消費者;(九)以其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方式誤導消費者。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六條 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行為之一且不能證明自己并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為的,屬于欺詐行為。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七)項至第(十)項、第六條和第十三條規定行為之一的,屬于欺詐行為。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自2014年3月15日修訂版施行以來,退一賠三、保底500元賠償等成為消費者維權的重要依據。但在司法實踐中能夠認定為“欺詐”支持退一賠三的案例占比卻在10%左右。這其中如何認定消費者身份、如何認定商家構成欺詐行為,則成為法院裁判的重要方面。筆者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為指引,搜集相關案例,以總結消法中退一賠三裁判規則,以期在日常的案件辦理中更準確地預測裁判走向,達到精準維權。
一、OLAY玉蘭油未經特殊類化妝品備案,宣傳“美白”,是否構成欺詐?
案例: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蘇03民終5537號王某買賣合同糾紛案
訴訟請求和裁判結果:訴求退一賠三,判決退款退貨。
裁判規則:
1.本院認為,消法55條規定了退一賠三,民通意見68條規定了欺詐,故意告知虛假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作出錯誤意思表示,可認定為欺詐。由此可知,欺詐的構成要件,從欺詐人的角度來看,有(一)欺詐故意;(二)客觀上實施欺詐行為,告知虛假或隱瞞真實,使消費者陷入錯誤認識。從被欺詐人的角度,有(一)被欺詐人因受欺詐陷入錯誤認識;(二)欺詐行為與被欺詐人陷入錯誤認識必須有因果關系;
2.首先,消費者主張涉案產品標注“美白”系虛假,應當證明其不具有美白效果,但未舉證證明;其次,能夠標注“美白”,系是否按照特殊化妝品實施許可管理的問題,與經營者是否實施欺詐是兩個概念,不能據此認定欺詐。
法律分析:欺詐消費者的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應當受到處罰并承擔責任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四)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九)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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