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第三人侵權
法律主觀:
第三人侵權免責事由的表現方面有:1、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侵權法的免責事由
法律主觀:
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如下:包括正當理由和外來原因。正當理由包括:依法執行公務,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自甘風險,自助行為;外來原因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受害人過錯與第三人過錯。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 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 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條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免責事由的構成要件
民事責任免責事由的構成要件:
1、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2、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3、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擔;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
5、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
6、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
民事責任的免除情況: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洪水、旱澇、戰爭等。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受害人的過錯(故意或過失)。由于受害人的故意或過失引起合同不能履行或侵權損害的,由受害人自己承擔損害后果,致害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3、符合約定或法定免責條件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綜上所述,民事責任的免責條件是受害人的過錯、不可抗力、符合約定或法定免責條件等。不可抗力的情形一般都是洪水、旱澇和戰爭,因為這些因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當事人是不用承擔任何責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
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
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
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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