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用別人的名字犯了侵犯他人姓名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九十九條 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享有名稱權。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有權使用、依法轉讓自己的名稱。
根據《侵權責任法》:
第三條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條 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姓名權的法律特征
第一、姓名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權;
第二、姓名權的客體是自然人對自己人格的文字標識的專有權。姓名權的核心問題就是專有權,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權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
第三、姓名權的基本義務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權是絕對權、對世權,除了享有姓名權的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義務主體,都負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權的義務。
以上內容參考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法律分析】:侵害姓名權的形式有:
1、干涉他人決定、使用和變更自己的姓名。干涉他人姓名就是針對他人姓名實施某種積極行為,阻撓他人行使自己的姓名權。
2、盜用他人姓名。未經權利主體的同意或授權,擅自以權利主體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或從事不利于權利主體、不利于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即是盜用他人姓名的行為。
3、假冒姓名。假冒他人姓名是冒名頂替、冒充他人姓名進行活動,如使用他人的姓名填寫旅店的登記表格,以他人的姓名進行社交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條 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
行為人拒不承擔前款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報刊、網絡等媒體上發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執行,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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