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擔保物權包括哪些權利
(一)以擔保物權的原因為標準,擔保物權可以分為法定擔保物權與意定擔保物權。
擔保民法典定擔保物權,指依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當然發生的擔保物權,如 留置權 ;意定擔保物權,指依當事人的設立合同而成立的擔保物權, 抵押權 和質權為典型的意定擔保物權。法定擔保物權通常是為擔保一定的債權而成立的,所以具有強烈的從屬性。意定擔保物權具有媒介融資的作用(即以擔保物權作為獲取融資的手段),故又稱為融資性擔保物權。
(二)擔保物權以其主要效力為標準,可以分為留置性擔保物權與優先清償性擔保物權。
留置性擔保物權是以留置標的物,迫使債務人清償債務為其主要效力的擔保物權,如留置權和質權;優先清償性擔保物權是支配標的物的交換價值,以確保優先清償為其主要效力的擔保物權,如抵押權。留置權性擔保物權,因權利人需要占有標的物,導致債務人不能使用、收益標的物,所以企業融資一般不采取這種方式。優先清償性擔保物權是以標的物的交換價值作為優先清償債務的保障,不將標的物的占有移轉給債權人,債務人占有、使用標的物,符合企業的經營方針,所以為企業所樂于采用。這種擔保物權在現在經濟生活中居于主導地位。
(三)以擔保物權的標的物的不同而作的區分,可分為動產擔保物權、不動產擔保物權、權利擔保物權和非特定財產擔保物權。
動產擔保物權,指以動產為標的物而設立的擔保物權,如動產抵押權和動產質權;不動產擔保物權,指以不動產為標的物而設立的擔保物權,如權利質權和權利抵押權;非特定財產擔保物權,指以內容經常變動的財產為標的物而設立擔保物權,如企業擔保(浮動擔保)等等。
(四)以擔保物權的構造形態的不同為標準,擔保物權可分為定限性擔保物權與權利移轉性的擔保物權。
定限性擔保物權,擔保權人取得的只是定限性的權利,擔保標的物的所有權仍然保存在設立人(債務人或第三人)之手。權利移轉性擔保物權,是將擔保標的物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移轉給擔保權人的擔保權,以讓與擔保為其典型。
(五)以是否移轉擔保標的的物的占有為標準,擔保物權可以分為占有擔保物權與非占有擔保物權。
將標的物移轉給債權人占有的擔保物權,為占有擔保物權,如留置權和質權;非占有擔保物權,指不把標的物移轉給債權人占有、債務人仍繼續使用、收益擔保的物的擔保物權,如抵押權。
(六)以擔保是否為民法所明文規定為標準,擔保可以分為典型擔保與非典型擔保。
凡由民法所明文規定的擔保為典型擔保,如抵押權、留置權和質權;非典型擔保,又稱不規則擔保或變態擔保,指在社會交易的實踐中自發產生為判例學說所認可的擔保形式,如讓與擔保等等。
二、擔保物權消滅的情形都有哪些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規定擔保物權的消滅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主債權消滅
擔保物權屬于從權利,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亦消滅。法律規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質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質權也消滅。第八十八條規定,債權消滅的,留置權消滅。一般來說,被擔保主債權消滅的原因主要有五個方面:
1、清償,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清償全部主債權,從而使債消滅的行為;
2、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致使債務人不能按期償還到期債務,債務人將清償標的交付給特定提存部門或約定的第三人,從而使主債權消滅的行為;
3、抵銷,是指擔保物權人與債務人互負債務,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符合抵銷條件而導致主債權消滅的行為;
4、免除,是指擔保物權人在不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全部免除債務人的債務而致使主債權消滅的行為;
5、混同,是指擔保物權與債務因婚姻、繼承、合并等原因同歸于一人,從而使主債權消滅的行為。以上原因均可導致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保全債權的目的不復存在。
(二)擔保物權實現
擔保物權的實現,是指擔保物所擔保的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擔保物權人通過行使擔保物權而使其債權得到優先受償。擔保物權的實現,擔保法律關系消滅。即使其債權未完全受償,擔保物權也消滅。
(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權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這是權利人的自由。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必須有明確的意思表示,且須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這是法律規定的兜底條款。法律明確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擔保物權依法律的規定而消滅。例如相關法律規定: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并被債權人接受的,留置權消滅等等。當然,擔保物權的消滅既可以基于法律的規定,當事人也可以約定其消滅的情形。
三、擔保物權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擔保物權除具有物權一切法律特征外,主要是:
(一)設定擔保物權的目的,是為了擔保債的履行,是從屬于債權的,因此是一種從物權。它隨著債權的存在而存在,隨著債權的轉移而轉移,并隨著債權的消滅而消滅。
(二)擔保物權是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設定的,即擔保物的所有人是債務人或其他第三人,對于債權人來說都是他人的所有物,因此是他物權。
(三)為了保障債權的實現,也就要保障債權人對擔保物的一定物權,從而具有物權的效力。債權人有權排除他人(包括所有人)的干涉,并享有追及權,擔保物落在他人手中,債權人可以追隨主張其權利。同時,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可實行對擔保物的處分權,取得優先受償的權利,以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
擔保物權是一種古老的民事制度,中國古代就有質、押,西方在羅馬法中已有一套比較完備的規定。1804年《法國民法典》中的規定更為詳盡。擔保物權制度已經成為當代各國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綜上所述,擔保物權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分為上述權利,主要包括了抵押權、質權以及留置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擔保物權主要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例如,一個人可能會將他的房屋抵押給銀行,以獲取貸款。如果這個人不能按時償還貸款,銀行有權將房屋拍賣,并用拍賣所得款項來彌補損失。
質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動產或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例如,一個人可能會將他的珠寶質押給典當行,以獲取貸款。如果這個人不能按時償還貸款,典當行有權將珠寶拍賣,并用拍賣所得款項來彌補損失。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例如,一個修理廠為客戶修理汽車,如果客戶不能按時支付修理費用,修理廠有權留置汽車,并用汽車的拍賣所得款項來彌補損失。
總的來說,擔保物權是一種重要的法律制度,它保障了債權人的權益,同時也為債務人提供了一種獲取資金的方式。
擔保特權是指在民事活動中,債務人或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將特定的財產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抵押權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不動產或動產,作為清償債務的擔保而不轉移占有所產生的擔保物權。質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動產或一定的財產權利移交給債權人作為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事由時,債權人可就該動產或財產權利優先受償的權利。留置權是債權人對已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在未清償前加以留置作為擔保的權利。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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