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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09-17 08:42:43

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是:

1、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這個要件很好理解,例如部分如拐賣婦女兒童案件采用的犯罪手法是欺騙手段獲利,但是它侵犯的是人身權利,就不構成詐騙罪。

2、詐騙罪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這一點可以理解為行為人使用了欺詐行為讓對方產生了錯誤認知,被害人進而作出財產處分后,行為人獲利。這里有四個要點,缺一不可。分別是“使用欺詐方法”“錯誤認識”“財產處分”以及“從中獲利”。

3、詐騙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也就是說,法律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主體不構成本罪,例如未成年人犯罪、不具備行為能力的人犯罪等等,是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4、詐騙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這一要件可以分為兩個注意點,分別是故意犯罪和非法占有目的。例如犯罪嫌疑人明確通過虛構事實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產,并且是故意目的占用的。

詐騙罪立案標準: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屬“數額較大”;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屬“數額巨大”;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

1.構成詐騙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構成詐騙罪的,根據詐騙的數額、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

4.構成詐騙罪的,綜合考慮詐騙的起因、手段、數額、危害后果、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對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從嚴把握緩刑的適用。

詐騙罪的認定如下:

1、客體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

(2)僅限于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

(3)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

2、客觀要件

(1)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2)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二者從實質上說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

(3)其次,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

(4)再次,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后作出財產處分;

(5)最后,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后,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根據刑法第266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怎樣才算構成詐騙罪?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類型:

1、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五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擴展資料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于侵犯人身權利罪。

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于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刑法已于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二者從實質上說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

參考資料:中國法院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參考資料:中國法院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電詐涉及16個罪名

根據不同的行為模式,電信網絡詐騙案件中,相關行為人還可能涉嫌盜竊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信用卡詐騙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等其他罪名。
很多人以為電信網絡詐騙是一個罪名,也有人以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只觸犯詐騙罪,這兩種觀點都是不準確的。首先,電信網絡詐騙不是一個罪名,只是一個概念。在兩高《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出臺之前,“電信詐騙”和“網絡詐騙”是兩個學術概念,《解釋》或許是出于司法實踐的某種需要,將這兩個概念合并成了電信網絡詐騙。所以,嚴格來說,電信網絡詐騙只是一個概念,不是一個罪名。其次,電信網絡詐騙案件中涉及的罪名不只“詐騙罪”一個。根據不同的行為模式,電信網絡詐騙案件中,相關行為人還可能涉嫌盜竊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信用卡詐騙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等其他罪名。
罪名分析如下:
一、詐騙罪
詐騙罪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其犯罪行為模式具體體現為:行為人(行騙者)以不法占有為目的實施欺騙行為(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被害人因此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絕大多數電信網絡詐騙行為都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涉嫌詐騙罪,但不是全部。從詐騙罪的具體行為模式可以看出行騙者實施犯罪行為后,只有在被害人因犯罪嫌疑人的欺騙行為產生錯誤認識,并且基于該認識錯誤而作出財產處分行為的情況下,行騙者的電信網絡詐騙行為才構成詐騙罪,否則則可能涉嫌其他罪名。舉例來說,最高院曾經發布過一個指導案例,在此案中,涉案犯罪嫌疑人臧某給被害人金某發送了一個交易金額標注為1元的虛假鏈接,并欺騙金某點擊該鏈接可查詢自己的支付記錄,但實際上臧某往該鏈接植入了支付30.5萬元的木馬程序,金某信以為真,以為只要支付1元便可查詢自己的支付記錄,便點擊了該鏈接。在該案中,金某雖然陷入了認識錯誤并因此想要處分價值1元的財產,但是,他實際上不知道臧某預設的木馬程序的存在,也就無從認識到其他財產會被移轉到他人賬戶的事實,也就是說,金某在本案中對于304999元財產的轉移并不具有處分意思,因此,臧某不構成詐騙罪,而是構成盜竊罪。
二、盜竊罪
在刑法理論上,盜竊罪和詐騙罪是一對在某些情況下容易混淆的罪名,特別在電信網絡侵犯財產的領域里,兩者更是不好區分。如前所述,對于通過利用電話發送木馬程序誘騙被害人點擊,從而轉移被害人財產的行為,司法實踐中有被認定為構成盜竊罪的可能,最高法發布的指導案例就持有這樣的觀點。除此之外,在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中,對于其他一些通過平和手段將他人財物轉為己有的行為方式。
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規定于刑法第253條,是指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獲取、提供或出售能夠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的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當下有這么一種說法,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是互聯網時代的“百罪之源”,意思就是當前互聯網非法買賣公民個人信息泛濫,由此滋生的其他犯罪也是類型多樣,電信網絡詐騙則是常見的衍生犯罪之一。很多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犯罪分子所得到的“客源信息”大多通過網上購買而來,這本身就是一種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如果將這些非法購買的公民個人信息用于實施電信網絡詐騙,則可能會面臨數罪并罰的裁判結果。
四、信用卡詐騙罪與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在電信網絡詐騙的案件中,存在一種通過套取信息騙取資金的模式,具體表現為犯罪嫌疑人首先通過發送手機短信的方式,告知被害人其相關的銀行賬戶、醫保賬戶等賬戶存在異常,被害人信以為真,根據短信提示回撥電話,犯罪嫌疑人進而通過精心準備的“話術”騙取被害人信任,進而套取被害人銀行賬戶信息,然后將被害人銀行賬戶中的資金轉走。
上述的這種詐騙模式,屬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其中一種情形: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對于這種情況,根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冒用數額超過5000元的,應當以信用卡詐騙罪進行處罰。
除此之外,刑法上還存在一個與信用卡詐騙沾邊的罪名——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該罪名與信用卡詐騙罪的本質區別在于后者需要具有通過互聯網或通訊終端使用相關信用卡的行為,前者只要求犯罪嫌疑人具有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行為。在上述列舉的通過套取相關信息騙取資金的電信網絡詐騙模式中,有專門負責騙的,有專門負責套取信息的、有專門負責利用套取的信息去偽造信用卡的,后兩者如果是與專門負責騙的人存在意思聯絡,則與其構成共同犯罪,否則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五、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規定于刑法第312條,是一個下游罪名,在電信網絡詐騙案件中,通常表現為幫助已經詐騙既遂的行為人取款或轉移轉款。當然,對于這種幫助處理贓款的行為,也不全是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量刑,關鍵還要看處理贓款的人與實施詐騙的人有沒有存在事前的共謀,存在共謀的,構成相應犯罪(大多是詐騙罪)的共同犯罪。
除了上述列舉的罪名,在電信網絡詐騙案件中,由于不同的行為模式,相關行為人還可能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偽劣產品罪等其他罪名。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二條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蛘咂渌麌乐睾蠊?。
詐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并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于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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