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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變更存在的問題(旅游合同變更存在的問題)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09-17 16:59:46

旅游合同變更糾紛的處理原則

法律分析:只要旅游者和旅行社協商一致,且協商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對旅游合同內容的變更就合法有效。旅行社及其導游(領隊)證明合同變更已經得到旅游者同意的最有力證據,是旅游者同意變更的簽字。假如導游(領隊)不能出示旅游者同意變更的簽字,就應當推定旅游者沒有同意變更,導游(領隊)單方面變更,屬于擅自變更范疇,即旅行社違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旅游合同問題

請問:簽訂的旅游合同中,旅行者同意轉團、同意改其他旅行線路、同意延期。旅行社在達不到組團人數轉給其他旅行社,旅行社應該有義務告知旅行者吧?旅行者有權利要求重新簽訂旅游合同嗎?在旅客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轉團,并與原簽訂合同旅行線路不符,是否可以進行維權?謝謝
旅行社與旅游者(lvyouzhe)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字確認。由此增加的旅游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游費用,旅行社應當退還旅游者(lvyouzhe)。征得對方同意的情況下雙方都可以更改合同。
關于轉團:旅行社可以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降低的前提下,經事先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所組的旅游團隊,并就受讓出團的旅行社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先行承擔責任,再行追償。旅游者和受讓出團的旅行社另行簽訂合同的,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關于延期出團和改變線路出團:旅行社經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團或者改變其他線路出團,需要時可以重新簽訂旅游合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旅行社予以退還。
旅游社擅自組團和更改路線是不可以的,具體維權途徑有一是與旅游經營者協商和解,二是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三是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四是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回程后,如游客認為旅行社的服務存在質量問題,可以根據權益受侵害的程度、實際擁有的事實證據、對時效以及賠償金額的期望值高低和旅行社對事件的處理結果,從上述五種方式中作出具體選擇。如需向市旅游管理部門投訴,投訴人應當及時提交賠償請求書和相關證據資料。

導致旅游合同效力待定的原因

合同效力待定有下列原因: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了與其民事行為能力不相符合的合同;或者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了合同。上述合同經有權的代理人追認后有效,未經追認或被善意相對人撤銷的,合同無效。

一、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效力待定合同主要包括三種情況:
一是無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必須經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認才能生效;
二是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本人追認,才能對本人產生法律拘束力;
三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未經權利人追認,合同無效。

為什么會出現效力待定呢?
從上述規定不難看出,造成合同效力待定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主體及客體方面存在著問題。所以有的學者把其歸結為三類:
一是合同的主體不合格,其中分為無行為能力人的訂立的合同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
二是因無權代理而訂立的合同,其中包括四種情形:1、根本無權代理;2、授權行為無效的代理;3、超越代理權限范圍進行的代理;4、代理權消滅后的代理;
三是無權處分行為。以上三種情形只有當法定代理人追認、本人追認或者有處分權人追認后方才生效,否則就不會發生法律效力。效力待定的合同已經成立,但由于其不符合合同生效的條件(亦即未“依法”成立),因此在《民法通則》及原《經濟合同法》中將其歸類到無效合同的范疇。所以《民法典》在制訂的過程中,充分考慮到如經相關權利的追認便具備了合同有效的條件,亦即解了“不合法”的問題,從而認定其為有效。這樣既不損害國家、社會及公共利益,又充分尊重了當事人或相關權利人的意愿,應當該是符合客觀事實要求的,也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發展。

綜上所述是小編對導致旅游合同效力待定的原因做出的回答,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二條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旅游合同的爭議要點有哪些

旅游合同的七大風險

春暖花開,一起“團建”去|旅游合同的七大風險

作者| 黎嘉敏

單位| 廣東摩金律師事務所

陽春三月,草長鶯飛。

不少公司為豐富員工業余生活,更重要的是團隊建設,強化員工協作能力,多會在此時與旅行社合作,組織員工旅游團建。

然而,跟團旅游時間周期長,中間更涉及到吃、住、行、游、購、娛等諸多中間服務環節,還可能會遇到一些不可預料的突發情形。

因此,公司在與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時,一定要做好功課,認真了解合同相關內容,切不可馬馬虎虎,以免留下隱患和風險。

筆者在此梳理了訂立旅游合同應注意的七大風險點,以供參考。

一、旅行社的經營是要官方特定許可的 

旅行社是許可經營的行業,出境游更是特許經營的業務。

因此,在選擇旅行社時,要確認旅行社的許可經營資質。

旅游管理部門頒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分社備案登記證明》、《旅行社服務網點備案登記證明》上載明許可證號碼、旅行社名稱、營業場所、許可經營業務和許可證及登記證明的有效期等內容。

公司可通過注意查看擬合作旅行社的營業執照、許可證及登記證明,也可以自行在網上查詢該旅行社公開公示信息,判定其是否具有相關的資質。

二、“旅游”的內容要鎖定

隨著旅游業的不斷發展,各式旅游產品琳瑯滿目,名稱相近的兩款旅游產品往往存在天壤之別。

因此,公司在簽訂《旅游合同》時應明確旅游產品名稱、團號、組團方式、出發日期、出發地點、途徑地點、目的地、結束日期、返回地,以免不必要的糾紛。

三、與花錢有關的標準需細化

外出旅游,最重要的是“食、宿、交通以及門票”等內容,公司有必要細化行程的各方面的相關標準:

1、往返交通,如往返交通為火車,建議將標準明確至硬臥/軟臥;

2、游覽交通,如【33】座【空調】大巴;

3、餐飲,建議注明是自主解決還是旅行社統一安排。

若為旅行社統一安排,則建議細化用餐標準:時間、費用、次數等;

4、住宿,建議明確住宿標準,如酒店星級、房間標準及數量等;

5、如有旅行社統一安排游覽項目的,建議細化統一安排游覽項目的詳細內容、時間及價格,自由流動的時間和次數等。


四、保障安全第一,旅游保險需重視

公司需注意合同中旅行社購買保險情況,若委托旅行社購買,則需了解清楚賠償的范圍和額度,并索要保單和憑據。

建議公司在合同上載明所購買的保險產品的所屬保險公司、產品名稱、保險金額及保費。

五、半途取消行程有依據

1、因不成團解除合同

若旅游合同對成團有最低人數限制的,當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時,根據《旅游法》第六十三條,組團社經征得公司書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如果公司不同意,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旅行社退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

需要注意的是,建議公司明確旅行社退還費用的時間,以免發生合同雖解除但費用遲遲未退的風險。參考條款:“自合同解除之日起【】個工作日內向公司退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

2、行程中解除合同

跟團旅游時間周期長,涉及的中間服務環節多,甚至可能發生其他突發情況,難免會出現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情形。

公司在與旅行社訂立合同時,需注意旅行社的霸王條款,如“中途臨時性退團團費一律不退”。

根據《旅游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八條規定,旅游行程結束前,公司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并協助公司參團員工返回出發地或者公司指定的合理地點。

如果合同解除時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輔助人(主要指與旅行社存在合同關系,協助其履行合同義務的,實際提供相關服務的公司或者個人等,如協助提供交通、住宿、餐飲等服務的相關單位或人員)的原因導致的,返程費用應由旅行社承擔。

無論何種情形,一旦發生解除情形,我們都建議公司立即向對方發出書面解除函,以便及時收回退款。

六、發票就是成本,風險需管控

很多公司在合同中有關發票的條款就只有簡單的一句“由某方承擔開具發票的義務”,具體怎么開?

開什么樣的發票?

如果發票開不出來那造成的損失該怎么彌補?都沒有約定。

常常有因對方虛開發票、提供的發票形式不符合稅局要求或內容不真實或填寫錯誤等原因而無效、已收錢卻遲遲不開發票的情形發生。

此外,合同、旅游行程單、發票或收據,都是日后發生糾紛的重要證據。

因此,公司需重視旅游合同中的發票條款。

建議在合同中應明確旅行社提供發票的時間及開具發票的類型,尤其建議公司采用“先票后款”的方式,并明確開具的發票必須合法、規范、準確。

參考條款:“旅行社應在公司支付相關費用前【】個工作日提供正規合法有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旅行社未提供發票或提供發票不符合要求的,公司有權相應推遲付款期限且不視為違約。”

七、爭議解決有規則

實踐中,常有因沒約定仲裁機構或仲裁機構約定不明(如寫錯仲裁機構名稱導致無法確定唯一機構、僅約定仲裁地點,而對仲裁機構沒有約定)、約定的仲裁機構并不存在、既約定仲裁同時又約定訴訟解決等,導致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發生。

如果公司傾向于通過仲裁解決糾紛,則應選擇明確的、唯一的仲裁機構。

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還可以在仲裁規則允許的范圍內,為自己量身訂制適合的仲裁程序。

例如:當事人可以選擇在提起仲裁時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或是選擇簽訂合同時有效的仲裁規則;當事人還可以在仲裁條款中就適用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等作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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