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費用是多少
法律主觀:
起訴是我們解決糾紛的法律途徑之一,也是我們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體現。希望對大家會有所幫助。一、民事訴訟費用一般要多少1、非財產案件受理費非財產案件,是指因人身關系和人身非財產關系發生爭議而提起訴訟的案件。《收費辦法》及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9日通過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規定,非財產案件受理費在規定的收費幅度內按件計征,涉及財產的部分依不同情況處理:離婚案件,每件收100元至5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總額不超過1萬元,不另收費;超過1萬元的,超過部分按1%收取。侵害姓名權、著作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案件,每件收取50至100元。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沒有爭議金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交納。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30至50元。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10元至50元。破產案件,按照破產企業財產總值依照財產案件收費標準計算,減半交納,但最高不超過10萬元。2、財產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是指因財產權益爭議提起訴訟的案件。根據《收費辦法》的規定,財產案件的受理費,按照爭議財產的價值和金額,實行依率遞減的原則計算收取。其具體收費標準是:不滿1千元的每件交50元;超過1千元至5萬元的部分,按4%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3%交納;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交納;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交納;超過50萬元到11313萬元的部分,按1%交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二、民事糾紛起訴費用的收費范圍1、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案件受理費。當事人依法復制本案庭審材料和法律文書的,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所需的費用。2、財產案件、行政案件的當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納案件受理費外,還應當交納下列費用。(1)勘驗、鑒定、公告、翻譯(當地通用的民族語言、文字除外)費;(2)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在人民法院決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費;(3)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費和實際支出的費用;(4)執行判決、裁定或者調解協議所實際支出的費用。3、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機構的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和行政機關的處理或處罰決定的,應當交納申請執行費和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4、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其他訴訟費用。(1)非財產案件當事人應當負擔勘驗、鑒定、公告、翻譯所實際支出的費用。(2)財產案件和行政案件的當事人自行收集、提供有關證據確有困難,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異地調查取證和異地調解本案時按國家規定標準所支出的差旅費用。人民法院異地調查、取證時所支出的差旅費用,由人民法院決定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負擔;人民法院異地調解案件時所支出的差旅費用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決定。三、交通事故訴訟費誰承擔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第二審人民法院改變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的,應當相應變更第一審人民法院對訴訟費用負擔的決定。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依照人民法院訴訟費交納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應當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訴訟費用由申請再審的當事人負擔;雙方當事人都申請再審的,訴訟費用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負擔。原審訴訟費用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根據訴訟費用負擔原則重新確定。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內容,從中,我們可以知道,民事訴訟費用一般要多少,民事糾紛起訴費用的收費范圍,以及交通事故訴訟費誰承擔。
法律客觀: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等。
(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
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
(四)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等。
名譽權訴訟費
名譽權侵權糾紛的起訴費是100~500元不等,具體由各地人民法院確定收費標準,涉及名譽權侵權的,通常都會要求侵權方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賠償金額超過5萬元,不超過10萬元,按照賠償金額的1%另行交納訴訟費。
一、名譽權侵權起訴訴訟費多少錢? 名譽權侵權的訴訟費是100元至500元。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二、訴訟費的繳納和退還有哪些規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二十條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項規定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后交納,破產申請費清算后交納。 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費用,待實際發生后交納。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在訴訟中變更訴訟請求數額,案件受理費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增加后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補交; (二)當事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前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減少后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退還。 第二十二條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由提起反訴的當事人自提起反訴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 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起上訴的,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7日內預交。 申請費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預交。 當事人逾期不交納訴訟費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準,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仍未交納訴訟費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由申請再審的當事人預交。雙方當事人都申請再審的,分別預交。 第二十四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應當將當事人預交的訴訟費用隨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并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當事人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予以退還;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繼續審理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第二十六條 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案件,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不予退還。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原因消除,恢復訴訟、執行的,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 第二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發回重審的,應當退還上訴人已交納的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第二十八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終結訴訟的案件,依照本辦法規定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由此可見,名譽權侵權糾紛的訴訟費是不能一概而論的,各地人民法院的收費標準都有差別,如果請求侵權方支付的賠償金額超過10萬元,還要按照的比例進行繳納訴訟費。
名譽侵權訴訟費收費標準
名譽權侵權糾紛的訴訟費是100~500元不等,但是《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像是侵犯名譽權的案件,如果涉及的損害賠償金額超過5萬元,不超過10萬元,還要按照賠償金額的1%另行交納訴訟費,超過10萬元的,按照賠償金額的繳納訴訟費。
一、侵犯名譽權的民事糾紛訴訟費多少錢? 侵犯名譽權的民事糾紛訴訟費是100元至500元。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二、訴訟費的司法救助制度有哪些規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免交訴訟費用: (一)殘疾人無固定生活來源的; (二)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特困定期救濟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無其他收入的; (四)因見義勇為或者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五)確實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減交訴訟費用: (一)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二)屬于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對象的; (三)社會福利機構和救助管理站; (四)確實需要減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準予減交訴訟費用的,減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緩交訴訟費用: (一)追索社會保險金、經濟補償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 (三)正在接受有關部門法律援助的; (四)確實需要緩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應當在起訴或者上訴時提交書面申請、足以證明其確有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因生活困難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費用申請免交、減交訴訟費用的,還應當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符合當地民政、勞動保障等部門規定的公民經濟困難標準的證明。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請不予批準的,應當向當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申請緩交訴訟費用經審查符合本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決定立案之前作出準予緩交的決定。 第五十條 人民法院對一方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對方當事人敗訴的,訴訟費用由對方當事人負擔;對方當事人勝訴的,可以視申請司法救助的當事人的經濟狀況決定其減交、免交訴訟費用。 第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準予當事人減交、免交訴訟費用的,應當在法律文書中載明。 綜上所述,名譽權侵權糾紛的訴訟費不是固定的,即使不涉及賠償金額,訴訟費標準是在100~500元的范圍內,由各地人民法院根據本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確定的,原告需要在法院立案后,按照通知繳納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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