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立案標準為:
1.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應當立案。
2.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應當立案。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立案標準 1、公民個人信息的內涵及特征 (1)與公民個人直接相關,能夠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體特點;或是一經取得、使用即具有專屬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紋等,后者如身份證編號、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護價值。公民個人信息承載了公民的個體特征,甚至各項權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獲取,必然導致公民時刻處于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險狀態。 (3)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不以信息所有人請求為前提。除非基于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愿,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權泄露、獲取其個人信息。 2、非法手段的認定 從竊取的特征分析,非法手段至少應當具備以下特點: 1)是違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愿或真實意思表示; 2)是信息獲取者無權了解、接觸相關公民個人信息; 3)是信息獲取的手段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或社會公序良俗。 3、情節嚴重的認定 依修正案,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責任。但何為“情節嚴重”,尚無明確的規定可循。從立法背景看,近年來,公民信息廣為泄露,網絡上出現了公開兜售各類公民個人信息的廣告,社會上甚至出現了搜集、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專業戶”,對公民個人隱私及人身、財產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因此,利用刑罰手段保護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實屬必要。但刑罰手段有其特殊的適用范圍,并非一切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的行為均應受到刑罰處罰。
一、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第二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有關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條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以及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途徑發布公民個人信息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未經被收集者同意,將合法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第四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購買、收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公民個人信息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
第五條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六)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六條為合法經營活動而非法購買、收受本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利用非法購買、收受的公民個人信息獲利五萬元以上的;
(二)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購買、收受公民個人信息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將購買、收受的公民個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標準適用本解釋第五條的規定。
第七條單位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并對單位判處罰金。
第八條設立用于實施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依照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定罪處罰。
第九條網絡服務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戶的公民個人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的規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定罪處罰。
第十條實施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不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行為人系初犯,全部退贓,并確有悔罪表現的,可以認定為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確有必要判處刑罰的,應當從寬處罰。
第十一條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后又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個人信息的條數不重復計算。
向不同單位或者個人分別出售、提供同一公民個人信息的,公民個人信息的條數累計計算。
對批量公民個人信息的條數,根據查獲的數量直接認定,但是有證據證明信息不真實或者重復的除外。
第十二條對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的違法所得數額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況、認罪悔罪態度等,依法判處罰金。罰金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第十三條本解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民法保護個人信息嗎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條的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睹穹ǖ洹肺疵鞔_將個人信息規定為一項具體人格權,因為在立法過程中是否將個人信息上升為具體人格權加以保護存在很大的爭議,而且考慮到將來會專門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故民法典將個人信息作為人格利益加以保護。
三、個人信息與隱私權的關系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條的規定,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等。根據《民法典》一千零三十二條的規定,隱私權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秘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個人信息和隱私權都體現了人格利益,均采用披露的方式對權利進行侵害。
二者的區別在于:隱私權的客體主要是私密信息,個人信息權的客體除了私密信息還包括已在一定范圍公開的信息;隱私權是維護個人的私生活安寧、個人私密不被公開、個人私生活自主決定,個人信息是對其信息的支配和自主決定;對隱私權被侵害的救濟方式包括要求停止侵權或排除妨礙,對個人信息被侵害的救濟方式包括更新、更正等。
個人信息中隱私的部分具有雙重性質,既屬于個人信息的范疇也屬于隱私權所保護的秘密,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條的規定,個人信息中的秘密信息,優先使用關于隱私權的規定,若隱私權中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規定。隨著信息時代的到來,個人信息為我們帶來巨大便利的同時也存在不小的安全隱患,我們要保護好自己的個人信息,在面對侵害我們個人信息的行為時應當積極進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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