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土地為公共設施用地,以劃撥方式取得的,自然不宜抵押。但如果土地是出讓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人支付了相應的對價,有權利用自己的資產進行融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四條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第四十九條 房地產抵押,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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