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物是香煙留置權如何實現
留置物是香煙留置權通過《物權法》實現。根據查詢《物權法》規定得知,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把香煙留置物的所有權由債務人轉移給債權人,從而實現留置權。留置物是指留置權的標的物,債務已到期,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法律規定扣留的并為自己占有的債務人的財產。
實現留置權有什么規定
第二百三十六條
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本條是關于實現留置權的一般規定。留置權的實現是指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進行處分,以優先受償其債權的行為。
一、留置權實現的條件
留置權人實現留置權必須具備條件:
1.留置權人須給予債務人以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債權已屆清償期債務人仍不履行債務,留置權人并不能立即實現留置權,而必須經過一定的期間后才能實現留置權。這個一定的期間,稱為寬限期。寬限期限多長,涉及到債權人與債務人利益的平衡問題。期限過長,不利于留置權人實現債權;期限過短,不利于債務人籌集資金,履行義務。為此,根據實踐經驗和公平原則,本條規定,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即留置權人留置財產后,便可以與債務人自由協商一定的債務履行期限.與擔保法規定的這一期限“不得少于兩個月”不同,物權法投有明確規定雙方約定的期限長短,只要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一致便可。如果留置權人與債務人對于寬限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可自行確定寬限期限,但不得少于兩個月,除非留置財產為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比如海鮮、水果、蔬菜等。這些動產保管成本過高,如果期限過長,容易貶值甚至失去價值,對留置權人和債務人都不利,因此,留置權人無須給予債務人兩個月以上的寬限期。
2.債務人于寬限期內仍不履行義務。債務人在寬限期內履行了義務,留置權歸于消滅,留置權人當然不能再實現留置權。如果債務人仍不履行義務,留置權人便可以按法律規定的方法實現留置權。
二、留置權實現的方法
依照本條的規定,留置權實現的方法有三種,即折價、拍賣和變賣。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商采取哪種方法實現留置權,一般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可以先協議將留置財產折價以實現其債權,如果無法達成協議,留置權人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留置財產,并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其債權。
1.折價。折價是指留置權人與債務人協議確定留置財產的價格,留置權人取得留置財產的所有權以抵銷其所擔保的債權。這種方法比較簡單,但必須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否則就應當采取拍賣或者變賣的方法。
2.拍賣。拍賣是指依照拍賣法規定的拍賣程序,于特定場所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賣留置財產的方式。拍賣的公開性和透明度都比較高,但費用較高。
3.變賣。變賣是指以一般的買賣形式出賣留置財產的方式。由于拍賣的費用較高,有的雙方當事人不愿意負擔這一費用,因此采取費用較為低廉的變賣方式。
本條第2款還規定,無論留置財產是拍賣還是變賣,都必須參照市場價格,而不能隨意降低該留置財產的價格。
實現留置權的一般規定
法律分析:留置權的實現是指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進行處分,以優先受償其債權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四條 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行使留置權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
第四百五十五條 留置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如何實現留置權?
《物權法》第236條: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237條: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
第238條:留置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2條: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占有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得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第113條:債權人未按擔保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履行義務,直接變價處分留置物的,應當對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按照擔保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在合同中約定寬限期的,債權人可以不經通知,直接行使留置權。
留置權的實現,是指留置權人的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于法定條件下得將留置物變價或取得其所有權,以優先受償其債權的行為。
依據《物權法》的上述規定,留置權的實現應具備以下幾項要件:
第一,債權已屆期清償期
只有當留置權所擔保的主債權的清償期限已經屆滿,留置權才初步具備了實現了條件。
第二,必須履行一定的程序
留置權不同于其他擔保物權的一個重要特點就在于其發生二次效力,當債權清償期限屆滿而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留置權僅產生留置的效力,即權利人有權留置標的物,但尚不發生優先受償效力。也就是說,留置權人不能立即將留置權進行變價并優先受償,而必須再履行一定的程序方能真正實現留置權。依據《物權法》第236條第l款以及《擔保法解釋》第113條的規定,該程序分為以下兩種: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應當在主債權合同中約定,當債權人留置財產后,債務人應當在不少于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如果經過這一寬限期,債務人仍不履行債務,則債權人可以不經通知,直接行使留置權。(《擔保法解釋》第ll3條)
(二)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寬限期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后,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并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如果債務人逾期仍不履行債務的,留置權人方可實現留置權,將留置物變價并就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如果債權人沒有履行通知義務而直接變價處分留置物的,應當對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例如,保管人甲在保管合同期限屆滿而寄存人乙仍不支付保管費用之時留置了乙的保管物(一批電器),雖然其給乙確定了3個月的期限,但是并沒有通知乙在這3個月內履行債務。當3個月期限屆滿后,乙就直接將該批鋼材變賣了,那么甲應當就由此給乙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當鋼材被低價處理時所產生價差,以及乙因鋼材被賣而必須以更高的價格重新購買相同質量的鋼材時產生的價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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