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版權的侵權情形有哪些
1、未經許可,擅自將網絡作品通過傳統媒體進行傳播。2、未經許可,擅自將傳統媒體上已發表的作品通過網絡媒體進行傳播。3、未經許可,擅自將他人網絡作品通過網絡媒體轉載、傳播。
隨著互聯網的不斷普及,近年來發生的侵犯網絡版權的現象逐漸增多,這顯然是不利于對版權的保護的。相信大家都清楚版權其實也就是著作權。那么在互聯網上,常見的網絡版權侵權行為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了解。一、網絡版權侵權行為有哪些 (一)網絡侵犯傳統媒體作品著作權的財產權的行為,即復制、表演、發行、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以及許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 (二)非著作權人侵犯網絡作品人的著作權中的人身權之一即署名權。 (三)侵犯網頁著作權的行為,這類侵權行為更多地表現為對其他網站的信息資源著作權的侵犯,這種侵權行為因為技術上的便利而十分常見,成為侵犯網絡作品著作權行為的主要部分。 (四)非著作權人擅自對網絡作品進行下載、轉載。在網站上發表的署真名實姓的政論、時評、理論文章等作品,是作者本人的勞動創造,其發表、轉載的權利應該歸作者所有,但是實際情況是一旦作品發表,一些網站、媒體就會不顧原發作品網站的公告、告誡,無視作者的作品擁有的著作權隨意轉載,造成侵權。二、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著作權侵權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通過網絡參與他人侵犯著作權行為,或者通過網絡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其他行為人或者直接實施侵權行為人的共同侵權責任。 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網絡用戶通過網絡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后果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該網絡用戶的共同侵權責任。 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對著作權人要求其提供侵權行為人在其網絡的注冊資料以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責任,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追究其相應的侵權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而采取移除被控侵權內容等措施,被控侵權人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著作權人指控侵權不實,被控侵權人因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措施遭受損失而請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由提出警告的人承擔賠償責任。 現實中,因為侵權成本更低,回報更多,實施網絡侵犯著作權行為的人越來越多,這也使著作權人的維權之路更加艱難。想要追究侵權者的責任,著作權人可以向網站的專業著作權律師咨詢具體辦法。
網絡著作權具體有哪些侵權行為
網絡著作權具體有哪些侵權行為侵犯網絡著作權的行為具體包括:
1、行為人擅自將網絡作品通過傳統媒體進行傳播;
2、行為人擅自將傳統媒體上已發表的作品通過網絡媒體進行傳播;
3、行為人擅自將他人網絡作品通過網絡媒體轉載、傳播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民事責任;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權的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無害化銷毀處理侵權復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違法經營額難以計算或者不足五萬元的,可以并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未經許可,播放、復制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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