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的主要類型有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泄露或不正當地使用商業秘密、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所謂“假借”就是根本沒有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與對方進行談判只是個借口,目的是損害訂約對方當事人的利益。
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此種情況屬于締約過程中的欺詐行為。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實施某種欺騙他人的行為,并使他人陷入錯誤而訂立的合同。
泄露或不正當地使用商業秘密:
所謂泄露是指將商業秘密透露給他人,包括在要求對方保密的條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業秘密,以及向不正當的手段獲取的,其披露當然是違背權利人的意思的。
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也即包括除了前三種情形以外的違背先契約義務的行為。在締約過程中常表現為,一方當事人未盡到通知、協助、告知、照顧和保密等義務而造成對方當事人人身或財產的損失的情形。
締約過失責任簡介: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的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它是一種新型的責任制度,具有獨特和鮮明的特點可以是產生于締約過程之中,也可以是合同成立并生效時。
是對依誠實信用原則所負的先合同義務的違反,是造成他人信賴利益損失所負的損害賠償責任,是一種彌補性的民事責任。我國關于締約過失責任的立法起步較晚,雖然近十多年來它引起了廣大法學理論研究者的普遍關注,而且對此也有諸多的論述。
締約過失責任的主要類型:一為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締約過失責任,二為合同不成立的締約過失責任。
擅自撤回要約時的締約過失責任;締約之際未盡通知等項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締約過失責任;締約之際未盡保護義務侵害對方的人身權、物權的締約過失責任;其他合同不成立時的締約過失責任合同無效時的締約過失責任;合同被更變、撤銷時的締約過失責任無權代理情況下的締約過失責任。能請求賠償的,應為履行利益。
即合同如成立中被害人所能獲得的履行利益,亦稱積極利益;另一種診斷應系信賴利益。現在普遍的觀點,賠償范圍應指信賴利益。依賴利益的損失,指一方因信賴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的不成立和無效的結果所蒙受的不利益。信賴利益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指信賴人的直接財產的減少。
締約過失責任內涵特征:
謂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違背其應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盡的義務,而導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過錯違反依誠實信用原則負有的先合同義務,導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雖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條件而被確認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
給對方造成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所謂先合同義務,又稱先契約義務或締約過程中的附隨義務,是指自締約當事人因簽訂合同而相互接觸磋商,至合同有效成立之前,雙方當事人依誠實信用原則負有協助、通知、告知、保護、照管、保密、忠實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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