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他人,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傷人,致人死亡的量刑標準如下:
1、犯本罪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屬于情節嚴重的,應當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如出于圖財、奸淫、對正義行為進行報復、毀滅罪證、嫁禍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動機而殺人;利用烈火焚燒、長期凍餓、逐漸肢解等極端殘酷的手段殺人;殺著名的政治家、軍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會強烈震動、影響惡劣的殺人;產生諸如多人死亡,導致被害人親人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殺人等。
2、犯本罪,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司法實踐,主要包括:
(1)防衛過當的故意殺人;
(2)義憤殺人,即被害人惡貫滿盈,其行為已達到讓人難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處死,一般是父母對于不緩早義的兒子實施這種行為;
(3)激情殺人,即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擾則雀死,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是必須是因被害人嚴重過錯而引起行為人的情緒強烈波動;二是其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一時失去理智,喪失或減弱了自己的辨認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盯旁;
(4)受囑托殺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請求、自愿而幫助其自殺;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我國并沒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而是將致人死亡的后果規定在了故意傷害罪當中,作為其一種量刑情節。如果積極賠償,則一般在12年左右。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我國并沒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而是將致人死亡的后果規定在了故意傷害罪當中,作為其一種量刑情節。如在基層法院提起公訴,則一般對犯罪嫌疑人比較有利,既不會判處無期以上徒刑,如果積極賠償,則一般在12年左右;如在中院提起公訴,即使積極賠償,最終也會使用上刑限。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氏或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豎明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余核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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