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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階段時間怎么計算(公安偵查階段多長時間)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09-24 09:24:34

一般的刑事案件偵查階段多長時間

法律分析:逮捕后的偵查期間最長可以達到7個月。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偵查期間屆滿后就要移送給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刑事案件偵查階段期限是多久

刑事案件偵查階段期限是兩個月,如果案件情況較為復雜且偵查期限屆滿而不嗯呢該終結的案件可以申請延長一個月,《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四種案件情形可以延長兩個月。刑事案件的偵查流程首先需要公安機關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再對現場及證物進行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并鑒定,最后偵查終結。

      一、刑事案件偵查階段期限是多久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規定,偵查羈押期限可以分為一般羈押期限、特殊羈押期限和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一)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二)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三)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1、 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2、 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 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 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五)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二、刑事偵查的流程      (一)訊問犯罪嫌疑人。      1、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2、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3、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二)詢問證人      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但是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三)勘驗、檢查;      (四)搜查;      (五)扣押物證、書證;      (六)鑒定;      (七)通緝;      (八)偵查終結。      三、辯護律師在刑事偵查階段應注意的主要權利及注意問題      鑒于刑事案件在偵查階段的特殊性,由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犯罪行為尚未查清,證據尚未收集完備,為防止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受到影響或者阻礙,新《刑事訴訟法》對辯護律師介入訴訟活動進行了必要限制,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一)辯護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二)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三)辯護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有權予以保密。但是,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      (四)辯護律師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      (五)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也就是說辯護律師在案件偵查階段不能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六)辯護律師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七)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值得注意的是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無權進行調查取證。

偵查階段期限的規定是多長時間

偵查階段期限的規定一般是兩個月,如果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或者縮短,比如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需要提請檢察院的批準的,可以延長一兩日,對于流竄、結伙作案的需要在三十天之內向檢察院申請批捕,因為對社會的危害很大。

一、偵查階段期限的規定是多長時間      偵查階段期限的規定是兩個月。刑事拘留之后的三天,特殊情況為七天,流竄、結伙作案為三十天以內,提請檢察院進行批捕。檢察院七天以內,做出決定。當事人被逮捕之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可超過二個月。經過上一級檢察院的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拘留后最長為37日提請批準逮捕。      第一百二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逮捕后審查起訴的期限最長為3個月。

二、偵查階段律師的工作      1、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通報家屬的關切,緩解犯罪嫌疑人的焦灼情緒,給與心理安慰。有很多人被限制人身自由之后,隨生活環境、社會地位、心理壓力的遽然改變,很多人無法忍受,在精神緊張、壓力倍增之下,會發生一些不該發生的事。      2、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可以為犯罪嫌疑人講解其所涉嫌的罪名及相關法律知識。讓犯罪嫌疑人對所面臨的困境有個清醒的認識,知道該做什么不該做什么。      3、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可以從犯罪嫌疑人處了解到其無罪或者罪輕的犯罪線索,幫助做一些固定有利證據的工作,為以后的成功辯護做準備。證據隨時都有滅失的危險,一時的不慎,將可能導致有利的證據永遠也無法取到。      4、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刑訊逼供的發生。盡管我國的法制環境在日漸改善,但是刑訊逼供的現象還是時有發生,甚至發生屈打成招、屈打致殘致死的慘劇。如果發生刑訊逼供的事,有律師介入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提起申訴、控告,從而有效地減少了這種情況的發生。      5、律師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可以幫助犯罪嫌疑人正確地認識自己的行為,便于爭取立功的機會,從而減輕處罰。      6、律師在偵查階段可以根據案情幫助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從而很好的化解危機。      7、隨著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律師還將增加詢問在場工作,以更好的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在偵查階段,律師也可以直接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三、偵查階段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      1、受理立案。公安機關對于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要接受、問明情況后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經過審查,對于不夠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理的,依法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      2、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要收集、調取證據;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進行勘驗、檢查;進行進行搜查;查封、扣押物證、書證等。      3、偵查階段可以采用強制措施。如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      拘傳: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      取保候審: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監視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拘留:扣留,拘禁。公安機關在緊急時刻對需要受偵查的人依法暫時扣押;行政拘留指將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關在公安機關拘留所內,一般不超過十五天,合并處罰最長不超過二十日。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逮捕:逮捕是檢察院、法院批準或決定,公安機關執行的,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時間內完全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4、偵查終結。公安機關在偵查終結后,發現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且已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予以釋放并發放證明。如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偵查終結后,及時將案件移交人民檢察院,以便審查起訴。      以上便是整理的關于“偵查階段期限的規定是多長時間”的相關內容,從上面內容我們可以知道對于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偵查階段多長時間

偵查期間一般是7個月左右。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逮捕后最長的偵查期限在7個月左右。如果在偵查的期間,發現罪犯有其他重大犯罪行為時,需要從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在偵查期滿后,應當移送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逮捕后的偵查期間最長可以達到7個月。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偵查期間屆滿后就要移送給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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