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是多少
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是十二周歲。
依據相關規定:對于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未成年犯罪是否必須監外執行的標準:
1、未成年犯罪不是必須監外執行;
2、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3、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4、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5、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6、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綜上所述,刑事審判中,通常情況下認定被告人的年齡與案件處理沒有多大關系,如成年被告人,但是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時,年齡的準確認定則顯得尤為重要,這關系到對被告人是否追究刑事責任,是否從輕或減輕處罰,甚至是否適用死刑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未成年人從寬】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第十七條之一【老年犯從寬】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中國公民幾歲可以判刑
已滿十四周歲,就要對嚴重暴力犯罪承擔刑事責任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擴展資料
未成年犯罪處理原則:
一、從寬處理的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定,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必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不適用死刑的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9條:“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的規定,未成年人不論犯何罪均不應判處死刑。這是剛性要求,不允許有任何例外。所謂犯罪的時候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時候。如果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即使審判的時候已滿18周歲也應適用本條規定。
三、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則
我國未成人保護法第38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條也明確地規定:“對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實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四、分案處理的原則
分案處理是指對未成年人案件與成年人案件實行訴訟程序分離、分別關押、分別執行。
五、保障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的原則
未成年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除保障其享有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作為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訴訟權利以外,還要注意認真落實其作為未成年人所享有的一些特別權利。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已滿幾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幾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我國現行刑法關于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參考了國外立法例,同時從我國實際情況出發,又具有我國自己的特點。其規定根據是:
華律網
(1)未滿14周歲的人,由于身心發育未成熟,他們幼稚無知,還不具備必要的辨別是非善惡的能力,因而,對他們所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不追究刑事責任。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雖然有一定的辨認是非善惡的能力,但年紀尚輕,智力發展尚不完全,缺乏社會知識和法制觀念,因此,對他們的危害行為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而只對某些嚴重的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3)已滿16周歲的人,智力、體力已有相當的發展,已經具有辨別是非善惡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法律應當要求他們對自己所實施的一切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4)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雖有一定的辨別是非善惡的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但尚未成年,容易接受外界的不良影響,同時,由于他們可塑性大,易于接受改造。
因而,對他們所實施的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同時刑法第49條還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
二、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1、年齡的計算法律規定的年齡,一律按公歷的年、月、日計算,并且應自行為人出生的年、月、日起按日為單位計算實足年齡。例如,“不滿14周歲”,包括周歲生日在內,“已滿14周歲”則應從周歲生日之第二天起計算,其他不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均應依此計算。有人提出責任年齡應當按全國普查用的周歲年齡對照表以公歷6月30日前、后為標準時間計算,這是不合適的。人口普查的年齡統計方法和刑事責任年齡的計算,二者法律性質不同,決不可混為一談。還必須指出,刑事責任年齡指的是實施犯罪時的年齡,而不指破案或審判時的年齡。責任年齡的確定是刑法中的重大問題,它直接涉及到刑罰懲罰范圍,涉及到是否從輕、減輕處罰,如果某人尚未達到法定應負刑事責任的年齡,即使行為人在客觀上造成了嚴重結果,也不能追究他的刑事責任。正確理解刑法關于責任年齡的規定,對于正確定罪量刑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把被告人犯罪時的年齡作為重要事實予以查清。法律文書要寫明未成年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對于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時的年齡沒有查清,而又關系到應否追究刑事責任和判處何種刑罰的公訴案件,應當由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待查證屬實以后再定罪量刑。
2、刑事責任年齡的確定犯罪主體中的刑事責任年齡,是依行為時為準還是依結果發生時為準,這涉及到對年齡的實際確定問題。在行為與結果同時的場合,對其確定一般不發生問題。但是,當行為結果不同時時,則涉及到以哪一個時間去確定其年齡的問題。這一問題之所以需要明確,是因為在有些案件中,行為時被告人尚未滿14周歲(或者未滿16周歲、18周歲)而當結果發生時,被告人卻滿了14周歲(或者已滿16周歲、18周歲),在這時,如何確定其年齡,便會對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及刑罰輕重適用產生直接的影響。我們認為,從刑事責任年齡是為了解決行為人在行為當時是否具有辨別、控制能力這一點上來看,應當認為,以行為時被告人的實際年齡為準去確定其是否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是比較科學的,當然,如果行為有連續或者持續狀態,則應以這種行為狀態結束之時被告人的實際年齡去確定其刑事責任年齡。
3、跨刑事責任年齡犯罪的認定刑法對不同責任年齡犯罪、懲罰原則不一樣,對于跨年齡犯罪的認定,不能按照前后一并認定的方法去處理,而應根據具體情況,區別不同的年齡時期,分別予以認定。具體來講,如果未成年人在年滿14周歲以前和已滿14周歲不滿16歲期間都實施了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犯罪行為,應當對其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期間實施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而不應將年滿14周歲以前實施的行為作為犯罪一并追究。未成年人在年滿16周歲前后都實施了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犯罪行為,應當對其年滿16歲以后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而不應把年滿16周歲以前實施的行為作為犯罪一并追究。正確的做法應該是:凡屬于該責任年齡時期不應負刑事責任的犯罪,一律不追究或不應當一并追究刑事責任。有些案件可以作為情節考慮。
4、對未成年罪犯適用刑罰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1)剝奪政治權利刑的適用對犯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罪的未成年罪犯,除依法判處無期徒刑的以外,一般不附加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刑。對于未成年罪犯,不應單獨適用剝奪政治權利刑。
(2)從輕、減輕處罰的適用對未成年人罪犯依法從輕處罰,應當在法定刑范圍內判處相對較輕的刑種或者相對較短的刑期;依法減輕處罰,應當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處刑罰。在具體量刑時,不但要根據犯罪事實、犯罪性質和危害社會的程度,還要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犯罪的動機、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慣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節,以及犯罪后有無悔罪、個人一貫表現等情況,決定對其適用從輕還是減輕處罰和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幅度,使判處的刑罰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改過自新和健康成長。
(3)緩刑的適用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
犯罪后有悔罪表現,家庭有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助措施能夠落實,認為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應當適用緩刑。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適用緩刑:慣犯、有前科或者被勞動教養二次以上的;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犯罪后拒不認罪的。
(4)免予刑事處分(刑事處罰)的適用未成年罪犯中的初犯、偶犯,如果罪行較輕,悔罪表現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免予刑事處罰:預備犯、中止犯、防衛過當、避險過當、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以及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對免予刑事處罰的,可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償道歉、賠償損失,或者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相關推薦:
取保候審用開庭結案嗎(取保候審還需要參加開庭么)
取保候審還需要坐牢嗎(被取保候審以后還用不用坐牢)
行政賠償是否可以仲裁(行政仲裁的種類有哪些)
行政賠償是行政給付嗎(關于行政給付的選擇題 幫看下 謝謝啦)
侵權賠償行為(侵權行為賠償項目包含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