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是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將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決定執行的刑罰。如果原判決宣告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日期應當折抵刑期。需要說明的是,只要是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即使經過了緩刑考驗期限后才發現新罪,也應當撤銷緩刑。二是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在這種情況下撤銷緩刑,不存在數罪并罰的問題。原判決宣告以前先行羈押的,應當折抵刑期。這種緩刑的撤銷,并不是以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為充足條件;換言之,只有具有上述違反行為,并且情節嚴重的,才應當撤銷緩刑。另外,其中的“違反法律”,不包括違反刑法。如果違反刑法,則是上述第一類緩刑的撤銷,應當實行并罰,而不只是執行原判刑罰的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撤銷緩刑的情形有兩種:
第一種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
第二種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
法律依據:《刑法》第七十七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法律分析: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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