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可以撤銷嗎
刑事案件可以撤銷,具體如下:
1、因刑事案件分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而公訴案件是不能夠由個人決定撤銷案件的,公安局機關認為不能追究刑事責任后要撤銷案件,檢察院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可以撤案;
2、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3、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刑事案件從最初的立案到最終審判結果的確定,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分別是公安機關主要負責的偵查階段、人民檢察院負責的審查起訴階段以及最終人民法院負責的審判階段。
刑事案件法院立案后多久開庭具體如下:
1、不同種類的刑事案件到法院后,根據適用的程序不同,其開庭審理的期限也有所不同;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
3、適用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或法院審理階段后,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犯罪事實。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刑事案件當事人能撤案嗎
刑事案件可以撤案,但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
如果案件符合以下情形,可以撤銷案件: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追訴機關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為由撤案的。
刑事案件的條件包括:
1、行為人必須有犯罪的故意或過失;
2、行為人的行為必須違反了刑法中規定的刑事犯罪罪名和罪責;
3、行為人的行為必須具備實施的客觀行為和結果;
4、行為人必須具備刑事責任能力;
5、行為人的行為必須存在社會危險性。
刑事案件包括以下類型:
1、犯罪案件:包括刑法規定的各類犯罪,如故意殺人、搶劫、貪污受賄等;
2、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是指在犯罪案件中,因為犯罪行為而產生的民事糾紛,如交通事故導致的人身傷害賠償、財產損害賠償等;
3、刑事執行案件:是指執行刑罰過程中產生的案件,如監獄、拘留所等地的犯人脫逃、違反監管規定等;
4、刑事申訴案件:是指被判決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之前的判決或者裁定提出異議并申請再審的案件;
5、刑事賠償案件:是指被判決人在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過程中,因錯誤判決或者錯誤執行而受到的損害,提出賠償請求的案件。
綜上所述,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犯罪行為觸犯了刑法規定,被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或法院立案偵查和審判的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提請批捕和審查批捕的時限】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公安機關撤銷刑事案件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撤銷刑事案件法律依據:
撤銷案件簡稱“銷案”。司法機關終止刑事訴訟的一種方式。在中國,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立案的案件,經過偵_認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時,應當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標志此案己不成立。被告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公安局撤案的法律依據: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如果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就賠償問題達到協議,取得受害者諒解的,司法機關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于刑事處罰。究竟是從輕、減輕還是免于刑事處罰,由司法機關根據具體案情決定。犯罪嫌疑人毆打打人,不但給受害人造成損害,同時也破壞了社會管理秩序。所以,是否撤銷立案的決定權在司法機關,不在受害人。
綜上所述,在中國,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立案的案件,經過偵_認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時,應當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標志此案己不成立。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五條
案件變更管轄或者移送其他公安機關并案偵查時,與案件有關的法律文書、證據、財物及其孳息等應當隨案移交。
移交時,由接收人、移交人當面查點清楚,并在交接單據上共同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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