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犯判多少年具體標準如下:
1、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搶劫一次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搶劫兩次的,再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搶劫數額達到或者每增加1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輕傷,輕傷二級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輕傷一級的,增加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4)持槍支以外的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兇器搶劫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的情形。
2、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入戶搶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搶劫三次或者搶劫數額達到6萬元的;搶劫致一人重傷的;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持槍搶劫的;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每增加一次搶劫,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
(3)搶劫數額超過6萬元的,每增加3萬至4萬元,增加一年刑期。
(4)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輕傷,輕傷二級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輕傷一級的,增加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刑期。每增加一人重傷,重傷二級的,增加三年至三年六個月刑期;重傷一級的,增加四年至四年六個月刑期。
(5)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造成被害人殘疾程度超過三級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二年至二年六個月刑期。
(6)持槍支以外的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兇器搶劫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7)其他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為吸毒、賭博等違法活動而實施搶劫的;
(2)在公共場所當眾實施搶劫的;
(3)三人以上結伙或者流竄實施搶劫的;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搶劫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財物的;
(2)轉化型搶劫的;
(3)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搶劫罪的立案標準為:
1、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式搶劫公私財產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入戶搶劫、搶劫公共交通工具、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搶劫造成重傷、死亡等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認定“入戶搶劫”:
要注重審查行為人“入戶”的目的,將“入戶搶劫”與“在戶內搶劫”區別開來。以侵害戶內人員的人身、財產為目的,入戶后實施搶劫,包括入戶實施盜竊、詐騙等犯罪而轉化為搶劫的,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因訪友辦事等原因經戶內人員允許入戶后,臨時起意實施搶劫,或者臨時起意實施盜竊、詐騙等犯罪而轉化為搶劫的,不應認定為“入戶搶劫”。
對于部分時間從事經營、部分時間用于生活起居的場所,行為人在非營業時間強行入內搶劫或者以購物等為名騙開房門入內搶劫的,應認定為“入戶搶劫”。對于部分用于經營、部分用于生活且之間有明確隔離的場所,行為人進入生活場所實施搶劫的,應認定為“入戶搶劫”;如場所之間沒有明確隔離,行為人在營業時間入內實施搶劫的,不認定為“入戶搶劫”,但在非營業時間入內實施搶劫的,應認定為“入戶搶劫”。
法律分析: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 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依的規定定罪處罰。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