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故意殺人會判死刑嗎
不會。
在能夠構成故意殺人罪犯罪主體的未成年中,又將其分為了已滿16周歲與未滿16周歲,但不管是屬于哪種年齡段的未成年人,如果是涉嫌故意殺人罪的話同樣也是要受到刑事處罰的,只不過是在故意殺人罪量刑的基礎上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同時對未成年人是不能適用死刑的。
依據《刑法》
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擴展資料
《刑法修正案》9中:執行死刑條件由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等發生重大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如故意殺人,勒索,綁架,搶劫,強奸,販毒,等危害國家刑法都有可能會執行死刑。
適用條件:
《刑法》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法院網:《刑法》
刑法中關于未成年犯罪的規定
根據中國刑法,未成年人犯罪應當適用特殊程序和制度,對于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不適用刑事責任,而對于十四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根據中國刑法,未成年人犯罪應當適用特殊程序和制度,以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其健康成長。對于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依照我國法律規定不適用刑事責任,但可以依法審判,采取教育、管教、家庭教育指導等措施進行社會化處理。對于十四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具體的法律規定是:1. 在判決時,應當考慮未成年人的年齡、智力、心理、身體等方面的情況,對于情節較輕的犯罪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2. 對于首次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酌情從輕或者減輕處罰;3. 對于故意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依法適用緩刑、暫時停止執行、撤銷執行等刑事制裁方式。此外,針對未成年人犯罪,我國還實行了特殊程序和制度,如設立少年庭審、少年檢察機關、少年看守所等。
未成年人犯罪需要承擔哪些民事責任?未成年人犯罪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是依照我國民事法律規定進行賠償。如果未成年人犯罪給受害人造成了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應當依照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進行賠償。在家庭教育中,家長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管理,防范未成年人犯罪的發生。同時,社會應當大力宣傳法律知識,培養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種比較特殊的社會問題,需要采取特殊的程序和制度進行處理。我國法律規定,對于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不適用刑事責任;對于十四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與此同時,未成年人犯罪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家長和社會應當共同努力,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成長環境和教育條件,防范未成年人犯罪,促進社會穩定和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民法典》中有關未成年犯罪的規定
未成年人作為民族的未來、祖國的希望,更是刑法的保護對象,可是如果一個未成年人犯罪給國家和他人造成嚴重不可逆的傷害,嚴重破壞正常的社會秩序,甚至利用法律漏洞進行肆無忌憚的犯罪活動,那就需要對其進行懲罰。下面由我為大家總結《刑法》中有關未成年犯罪的規定。一、《民法典》中有關未成年犯罪的規定 我國民法典沒有關于未成年犯罪的規定,主要規定在《刑法》之中,具體如下: 1、刑事責任年齡的劃分 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注意: (1)上述八種犯罪為具體犯罪行為而非具體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實施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以外的行為,如果同時觸犯了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罪名,定罪處罰。 (2)對未成年人進行收容教養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九條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養期間,執行機關應當保證其繼續接受文化知識、法律知識或者職業技術教育;對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執行機關應當保證其繼續接受義務教育。 解除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與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 2、未成年人不構成累犯 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二、未成年人犯罪不適用的刑種 我國刑罰體系,分為主刑、附加刑。其中主刑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為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于未成年人犯罪不適用以下刑種: 1、死刑 根據《刑法》第49條的規定,以及我國對于犯罪人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對未成年罪犯不適用死刑,包括死刑立即執行與死刑緩期執行,給未成年人以改過自新的機會,使未成年人意識到社會的溫暖,重新對待生活,激發對生活的希望,以在以后更好的發展,對社會做出應有貢獻。 2、無期徒刑 《刑法》第17條第3款,是法定的從輕減輕情節。無期徒刑沒有幅度,無法從輕處罰,只能適用減輕處罰。 3、剝奪政治權利 未成年人本身就不滿十八周歲,而對于大部分政治權利而言,具備政治權利能力的年齡條件是已滿十八周歲,因此,未成年人還未享有的政治權利就無所謂剝奪問題。 4、沒收財產 沒收財產是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未成年人通常都是與其父母或監護人一同居住,且大部分未成年人尚無參加工作賺錢的能力,其家庭的財產除個人生活用品外,基本為其父母或者監護人所有。因此,對于未成年人犯罪無可執行的財產。 (三)未成年罪犯可適用的刑種 1、管制 管制,是五個主刑中最輕的刑種,根據管制的特點,對未成年人適用管制,有利于使未成年人繼續正常生活學習,感到社會與家庭的溫暖,從而更利于對其的改造。 2、拘役 拘役刑期較短,適用于罪刑較輕但需關押的罪犯,對未成年人適用拘役,是一種相對比較好的選擇。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的幅度較大,適用廣。對于有期徒刑,應注意與成年罪犯分開關押,以防止交叉感染,而使未成年人的思想受到腐蝕。 4、罰金 對于罰金的適用,我個人認為應區別對待,對于已滿十六周歲,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可以適用罰金刑。而對于其他未成年人,因其尚處于父母照顧,無個人財產,可不適用罰金刑。 (四)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 根據《刑法》第17條規定,對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只處罰特定的犯罪情形。同時對未成年罪犯依法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法定刑范圍內判處相對較輕的刑種或相對較短的刑種,或者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處刑罰。在具體量刑時,不但要根據犯罪事實、犯罪性質和危害社會的程度,還要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犯罪的動機、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或慣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節,以及犯罪后有無悔罪、個人一貫表現等情況,決定對其適用從輕還是減輕處罰的幅度,使判處的刑罰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改過自新和健康成長。此外,對于未成年罪犯還可適用緩刑,假釋。 通過上述內容可以得知,《刑法》規定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十六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視情況承擔責任。而且未成年人犯罪不適用累犯的規定,具體內容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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