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可以變更嗎
第一、嫌疑人家屬有提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權利。
刑事訴訟法規定了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即行為人被羈押之后,行為人的家屬如果認為嫌疑人已經沒有羈押的必要性,可以要求檢察機關啟動羈押必要性審查,這是法律賦予家屬的一項權利,為家屬提出變更強制措施,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所以,凡事需要自己去嘗試,不要囿于取保候審可能性的大小,只要你提出來,就會有改變的可能,你不提,就幾乎沒有什么可能,既然國家已經賦予了家屬這項權利,就是鼓勵你去行使。
第二、檢察機關變更強制措施的可能性有哪些?
在“捕訴合一”的大背景下,作出批捕決定的檢察官和行使起訴職能的檢察官是同一個人,決定嫌疑人還有沒有羈押的必要,仍然是這個檢察官。
這就意味著,檢察官之前既然選擇了逮捕你,那就一定有逮捕你的理由,或者說你的犯罪行為符合逮捕的條件,如果在沒有任何條件變更的情況下,再對你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將你從看守所里放出來,這在道理上是說不通的,給人一種朝令夕改的感覺。
那么,如何才能說服檢察官,變更強制措施呢?
1、增加新的從輕處罰情節。
比較典型的是故意傷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行為人與被害方在批捕階段的時候,尚未達成賠償、諒解協議,在審查起訴階段,達成了以上協議,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這就增加了新的從輕處罰情節,你根據這個情節,可以找檢察官反映,那么,嫌疑人被取保候審的可能性就是非常大的。
2、挖掘檢察機關未發現的從輕處罰情節。
比如,嫌疑人在羈押期間,提供了他人涉嫌犯罪的線索,經依法核實后,嫌疑人提供的線索屬實,其行為依法可以構成立功,那么,嫌疑人被取保候審的可能性也是非常大的。
3、嫌疑人認罪伏法。
有一些犯罪嫌疑人自始至終不承認自己的犯罪行為,司法機關為了防止其逃跑或者串供,才采取了逮捕措施,如果經過家屬、律師的努力,在審查起訴階段,嫌疑人認罪了,且認罪認罰,那么繼續羈押的必要性就不存在了,家屬向檢察官提出來后,嫌疑人被取保的可能性也是非常大的。
4、上級機關出臺了一些新的司法政策。
這個也是一個非常關鍵的因素,比如,目前,最高檢一直在提“少捕、慎訴、慎押”,假如上級機關要求對已經辦理的所有刑事案件進行集中審查, 對于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均需取保候審,如果你知道了這個政策信息,然后再從你的角度,提出一些從輕處罰理由,那么,嫌疑人被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的可能性也是非常大的。
總之,現在的狀況與批捕時的狀況一定要有所改變,給檢察官變更強制措施提供更多的理由,對于一些存在爭議,檢察官在作出批捕決定時,已經充分考慮到的因素,你就是提出來,也不會被采納。
如何申請變更撤銷取保候審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取保候審撤銷或者變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幾種:1、不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2、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3、發現采取取保候審決定不當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一百零二條 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后,對于需要繼續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重新作出取保候審決定,并對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取保候審的期限應當重新計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對繼續采取保證金方式取保候審的,被取保候審人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不變更保證金數額,不再重新收取保證金。
取保候審到期后變更為監視居住
取保候審期滿后改監視居住是在某些情況下對當事人采取監視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情況,取保候審的條件包括當事人可能判處管制或者拘役,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是沒有社會危險性等。
一、取保候審到期變監視居住的情形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嚴重患病、生活不能自理;
2、處于孕期、哺乳期;
3、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4、因特殊情況或辦案需要更適宜變更為監視居住的;
5、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尚未結案需要采取監視居住的。
6、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二、解除取保候審的程序有哪些
1、由被取保候審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作出取保候審的機關或者執行機關口頭或者書面提出解除取保候審的要求,并闡明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出現違反義務的情況。
2、辦案單位審核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
3、若符合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案件承辦人應當寫出《呈請解除取保候審報告書》,經辦案單位審查同意后,辦案人員再制作《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辦理解除手續。
4、解除對被取保候審人員的監督、約束。在辦理相關手續時,辦案人員要被取保候審人宣布《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并讓其在該決定書回執上簽字。如果采用保證金保證的方式,辦案人員還要制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并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到指定的銀行領取保證金。至此,解除手續辦理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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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取保候審變更撤銷的條件
取保候審變更撤銷的條件取保候審變更撤銷的條件:《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這一規定即意味著,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對已經采取的強制措施的決定進行變更或者撤銷的權力。取保候審撤銷或者變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幾種:1.不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2.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3.發現采取取保候審決定不當的。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以及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進行司法鑒定而尚未審結的案件,法律規定的期限屆滿的。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審的被保證人或者說是保證對象,既然保證對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審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義,當然也應當予以撤銷。11.保證人死亡、重傷或者出現其他喪失保證能力情形的。保證人是取保候審的義務主體,保證人資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證能力為前提條件,如果沒有或者喪失了保證能力,保證義務的履行就成為事實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審也就隨之應當予以變更。12.公安機關提請逮捕以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案件需要復議、復核的,或者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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