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人有什么責任
取保人的責任如下:
1、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2、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3、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4、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取保候審的程序如下:
1、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提出取保候審申請;
2、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7天之內作出答復;
3、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準,并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
取保候審的保證人需要具備的條件如下:
1、保證人必須與本案無牽連,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犯罪沒有任何利害關系;
2、保證人應當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3、保證人應當享有政治權利,其人身自由沒有受到限制;
4、保證人應當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在被保證人居所地有自己常住的居所,有穩定的經濟收入。
綜上所述,取保人的責任是在傳訊的時候要到案,不得干擾證人做證,不得毀滅證據和串供,沒有允許不得離開居住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保證人的條件】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第七十條
【保證人的義務及不履行義務的法律后果】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取保候審擔保人的風險和責任
取保候審擔保人的風險和責任取保候審擔保人的風險和責任如下:
1、保證人的責任,監督被保證人和及時報告;
2、取保候審的保證人應當履行保證義務,保證被取保候審人在不被羈押的情況下,隨傳隨到,候審不誤。
取保候審的保證人違反義務的后果,被保證人有違反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保證人的責任,協助被告人逃匿或拒絕提供被告藏匿地點,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擔任取保候審保證人的條件:
1、與本案無牽連。保證人不能是本案的同案犯,也不能是本案的證人。否則,因為如果其本人也是司法機關調查的對象,就難以保證他認真履行保證義務;
2、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具體來講,保證人必須達到一定年齡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對被保證人有一定的影響力,其身體狀況使其有能力對被保證人的行為進行監督等等。是否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判斷,絕不能僅憑保證人本人的說法確定他是否有履行保證義務的能力;
3、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公民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就不能充當取保候審的保證人;
4、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上述四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司法機關應當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保證人人選進行審查,對于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責令重新提出保證人或者采取提供保證金方式擔保。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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